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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委[1997]1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各资产经营公司,市属各企业:
为了进一步动员和激励全市广大职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创特区新优势中建功立业,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995年以来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的范围、对象、名额和荣誉称号
参加评选的范围和对象是:我市各条战线上的国有、集体、乡镇、私营、“三资”等企(事)业单位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职工和集体。
评选的名额和荣誉称号:先进个人150名,先进集体80个。其中:市劳动模范20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深圳市劳动模范”称号;市先进生产(工作)者130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深圳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市先进企业(单位)80个,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深圳市先进企业(单位)”。
二、评选条件
先进个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爱祖国,爱深圳,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我市发展经济、深化改革、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显著成绩;
(二)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在开发新产品、发展外向型经济、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出口创汇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三)在能源、交通、通讯等重点工程建设中及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四)在“创先、创优、创新、创佳、创文明”竞赛和双增双节活动中作出显著贡献;
(五)在开拓市场、搞活商品流通渠道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六)在发展科研、教育、卫生、文化和体育事业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七)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八)在保护国家财产、弘扬正气、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九)在苦、脏、累、险等平凡岗位上勤奋工作及其他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被推荐的先进集体的成绩应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同时还要有一个廉洁奉公、团结进取、职工拥护的带头人或领导班子。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评选工作要发扬民主,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进行。在群众总结1995年、1996年的工作成绩、逐级民主评选和表彰的基础上,以区、系统和市直属机关为单位,向市推荐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二)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要面向基层、面向科技、面向生产(工作)第一线。
(三)向市推荐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候选人,必须广泛听取所在单位群众的意见,经本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没有职代会的,必须召开本单位群众座谈会,取得群众的赞同。
(四)已获得我市、省(部)和国家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原则上不再推荐。以往已被评为市、省(部)先进工作者、优秀经营管理者以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在本次表彰期内有新的突出贡献,又符合本次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为市劳动模范。企业中的临时合约职工必须在该企业工作两年以上才能推荐。
(五)副处级以上的公务员,在推荐时要严格按评选条件推荐,同时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六)推荐的人选有争议或有群众举报的,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清楚。
违反计划生育、财经纪律或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交通、火灾、设备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七)被推荐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候选人要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劳动模范和先进企业(单位)要提交1500字的事迹材料一式三十份。表格和材料应于1997年3月10日前报市总工会。
四、奖励办法
以精神奖励为主,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市委、市政府给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企业(单位)颁发奖章、证书、奖牌等,并联名表彰。
先进个人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奖金。所在单位在先进个人的晋级、晋职、分配住房、疗休养和进修学习等方面应给予优先考虑。
评为先进集体的单位的奖金,可按上年度在册职工(含临时工)人均100元,从单位利润留成的奖励基金、经费节支或其他收入中提取,按贡献大小奖给个人。
五、组织领导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工作具体由市总工会负责。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宣传部、驻深工委、市财政局、工商局、税务局、监察局、人事局、劳动局、九龙海关和市计生办等部门各指定一位同志协助搞好资格审查工作,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评选表彰活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各区、各系统的推荐评选工作由所属劳动竞赛委员会和工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