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7年政府公报 > 1997年第4期(总第112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7-02-28 16:27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深发[1997]2号
主 题 词:
各区,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实施意见
市委: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党政领导干部的交流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既是我党干部工作的一个传统做法,也是我国新时期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干部素质结构、建立和完善干部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各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关于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讲话为指针,按照两个《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周密安排,突出重点,稳步实施。要通过交流,增长干部的知识和才干,全面培养锻炼干部,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克服因干部长期固守一地、一个单位而形成的“关系网人情网”等弊端,促进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我市的第二次创业和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提供组织保证。
二、范围与对象
领导干部交流的范围包括:区五套领导班子,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以及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交流对象是上述单位和部门担任副科长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具体规定如下:
(一)经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或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必须交流;
(二)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计划、国土、建设、财政、劳动等部门和检察、审判机关等单位,以及在执法、审批、监察等岗位上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满五年的必须交流;
(三)其他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五年以上的,原则上也要进行交流;
(四)列入后备干部管理的优秀年轻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满两年的,应优先安排交流;
(五)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和岗位上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满五年的,经上一级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延期交流;在同一职位任满五年,因有重大工作项目尚未完成或其他特殊原因暂不宜变动的,经上一级任免机关批准,也可暂缓交流。
三、方法与程序
(一)领导干部的交流,由本单位、本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人事管理权限决定批量交流和个别指派交流。
(二)领导干部交流可以在市与市之间、区与区之间、部门之间、区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鼓励和支持市属干部跨市交流。干部在本市的范围内交流,按以下办法进行:局(区)级领导干部,实行跨区、跨部门交流;市、区直属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含代管)的处、科级领导干部,主要在本部门内的不同处、科室之间进行交流,也可以根据需要跨区、跨部门与其它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交流;各区街道办事处和镇级领导干部,一般在本区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也可跨区或与市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进行交流。
(三)领导干部交流的基本程序是:1、组织人事部门每年提出交流计划;2、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3、按规定程序报批;4、办理调转任职手续。局(区)级领导干部的交流,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市委审定后组织实施;市、区直属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含代管)的处、科级领导干部在本部门内的交流,由本部门组织实施,按人事管理范围报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区属工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领导干部在本区范围内的交流,由区组织人事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提出意见报区委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干部交流中涉及的调动、任免手续,属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和指派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其他按现行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四、管理与监督
领导干部交流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领导班子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一)领导干部交流制度要与干部的选拔任用紧密衔接起来,把多个岗位阅历作为领导干部要按人事管理权限制定领导干部交流规划,既要明确未来若干年的交流计划,又要保证每年有一定比例的交流数量。从1997年开始到2000年,市委组织部每年要集中组织交流一批任职年限达到交流规定的局(区)级领导干部;每两年组织一批后备干部进行跨区、跨部门和跨市的交流;近期要重点加强“一府两院”干部与人大、政协干部之间的交流,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干部之间的交流,基层和企事业单位干部与机关干部之间的交流。市人事局要继续做好公务员的岗位交流工作,在做好集中批量交流的同时,也要注意做好个别交流工作。市组织人事部门还要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各区、各部门制定交流计划和组织实施工作。从1997年起,各单位、各部门在每年的1月底前,要将本年度的干部交流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干部交流情况,按人事管理权限报送市、区组织人事部门。
(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要与干部的选拔任用紧密衔接起来,把多个岗位阅历作为领导干部任用的必备资格条件。今后干部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对组织作出的交流决定,必须坚决服从;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要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服从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就地免职、降职使用或纪律处分。
(四)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对上级作出的干部交流决定,必须坚决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年限达到交流规定的,要在当年进行交流;对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交流干部决定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五)市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监督检查,可结合每年一次贯彻执行两个《条例》的检查,把干部交流的实施情况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在加强党内、行政监督的同时,还必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保证领导干部交流的各项制度规定得以贯彻落实。
五、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加强干部交流中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干部交流是一项重要而又细致的工作,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认真做好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一方面,安排干部交流要出于公心,坚持集体讨论,搞“五湖四海”,防止个人说了算或借干部交流之机打击报复、排斥异己和排斥外来干部等不正之风。另一方面,要教育和引导干部深刻认识交流的目的意义,正确对待交流这种正常的工作变动,自觉珍惜加强锻炼的机会,在组织上未决定交流前,安心工作,恪尽职守;一旦决定进行交流,要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并在指定的期限内到位履职。
(二)要处理好干部交流与稳定的关系。干部交流是全面培养锻炼干部、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既要加大力度,又要注意从实际出发,保持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和岗位上工作的领导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同一地区(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或正、副职一般不要同时安排交流;交流要尽可能同换届选举、调整领导班子结合起来,如果换届选举时需要交流的干部过于集中,可分期分批进行,并提前一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干部之间的交流,要注意不同管理制度的衔接,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聘任期未满的,原则上不作交流。
(三)要处理好干部交流与培养使用的关系。针对干部个人的知识、能力、阅历等不同特点,在交流时要本着扬长补短、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意识地把岗位交流作为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加速干部成长的重要措施。同时,要继续采取挂职锻炼、参与纪检机关工作实践、参加重点工程项目和重大课题调研等方式,让优秀年轻干部经受多个岗位的锻炼和考验,切实做到为培养使用干部而交流,在交流中培养使用干部。
(四)要处理好干部交流与廉政建设的关系.在干部交流工作中,要注意把交流与干部考核、回避、审计等制度衔接起来,对在廉政上有不良苗头、人情关系复杂、工作作风差、政绩平庸的干部,在加强教育的同时,应及时或提前进行交流,问题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干部交流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要防止个别领导干部在交流离任前搞突击提干、违规滥发钱物等现象的发生。一旦发现有上述存在问题,必须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五)要处理好领导干部交流与一般干部交流的关系。在执行干部交流制度中,各级领导干部要起带头作用,作一般干部的表率。同时,还要积极抓好本单位干部交流的各项工作,引导一般干部正确认识交流的目的和意义,增强他们参与交流的自觉性,进而推进本单位干部交流制度的全面实施。
(六)要加强调查研究,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是我国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不断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使之真正成为提高我市干部队伍素质、加强廉政勤政建设、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的一项重要措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全市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市委组织部
市人事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