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5年政府公报 > 1995年第20期(总第80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5-10-31 11:06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5]243号
主 题 词:
(1995年10月18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一、二、三类企业,驻深局以上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5]26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我市贯彻落实的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我市已连续十年进行了大检查,并取得了显著成绩,累计查出各类违纪金额10.96亿元,其中:上缴财政7.03亿元。实践证明,大检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财税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大检查对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管理和物价监督,抑制通货膨胀,平衡财政预算,推动廉政建设,确保财税体制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经济领域中各种违法违纪的行为仍比较普遍,有的还相当严重。一些单位和个人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偷税漏税,巧立名目,哄抬物价,侵占和截留国家财政收入等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财税改革的顺利实施,危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破坏了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这些违法违纪行为,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纳入法制化轨道,必须继续开展大检查。各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统一思想,协调行动,把我市今年的大检查工作做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大检查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武捷思(副市长)
副组长:金长安(市人大财经工委主任)
李世雄(市政协副主席)
陈应春(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锡桃(市财政局局长)
莫天松(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吴升文(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龚培连(市物价局局长)
成 员:陈兆民(市财政局副局长)
庞邦和(市审计局副局长)
曾石泉(市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麦柱光(市监察局副局长)
罗敬群(市法院副院长)
张任锅(审计署驻深特派员办事处副特派员)
刘润华(宝安区副区长)
李锋(罗湖区副区长)
何初本(南山区区长)
赖志平(龙岗区副区长)
陈淦棠(福田区副区长)
袁飞芳(市纪委机关党委书记)
何锡松(市检察院处长)
罗辅文(市人民银行副行级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为大检查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陈兆民(兼)
副主任:刘晓惠(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钟仁和(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蓝镇强(市物价局副局长)
程新(市财政局监察处副处长)
各区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大检查领导小组和各部门办事机构要充实人员,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市属一、二、三类企业要将大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工作的突出位置,指定一名领导人负责。在大检查自查过程中,要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基层宣传辅导,提高基层单位自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证自查面达到100%。
三、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在大检查中,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舆论工具,大造声势,宣传大检查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大检查的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大检查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以取得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另一方面要通过舆论宣传,揭露违法违纪行为,表彰遵纪守法先进单位,弘扬正气,打击歪风,扩大影响,增强广大群众和各级干部的遵纪守法观念。
四、大检查的步骤与时间安排
大检查分为自查、重点检查、总结整改三个阶段。我市基层单位自查由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到10月31日,重点检查从11月1日至明年春节前结束。
五、重点检查的范围与内容
在落实国务院明确的检查单位和内容的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检查内容主要是:
(一)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进行偷税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
(二)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私自印制、使用假发票,以及真票假开或倒卖发票等行为;
(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任意减少利润或增加亏损、擅自冲减国家资本金等行为;
(四)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行为;
(五)违反国家规定,随意支用各项财政资金,以及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在清产核资中隐瞒帐外财产或虚报财产损失的行为;
(六)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擅自截留、挪用、私分应上交财政收入的行为;
(七)违反国家价格政策法规、乱收费、乱涨价的行为。
重点检查单位主要是:
(一)自查不认真的单位;
(二)前一段清查“小金库”走过场的单位;
(三)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部门以及行政性收费管理不善的单位;
(四)管理混乱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
(五)群众举报的单位。
六、重点检查的协调与安排
在重点检查阶段,各监督检查部门要注意避免重复检查。凡市地税局、国税局计划安排检查的重点单位,分别由以上两个局提出名单报市大检查办公室综合平衡后确定;物价检查的重点单位由市物价局自行确定。重点检查的总户数不低于40%的比例。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自查和重点检查由税务部门组织实施。物价检查由市物价局组织实施(前段已进行重点检查的单位,这次不再列入重点检查)。凡是审计机关今年已检查或正在检查的单位,不再列入今年大检查的重点检查范围。
在重点检查工作中,市、区大检查办公室要精心组织,统一协调,充分发挥监督执法检查部门、行业职能管理部门的作用。要尽可能多吸收社会监督力量和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大检查,同时加强对他们的管理。继续邀请市人大、政协组成检查组在重点检查阶段巡回检查,督促大检查工作的开展。参加大检查的工作人员要严于律己,秉公执法,自觉遵守检查纪律。
七、加强整改工作
通过这次大检查,认真研究财税体制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措施并反馈给有关部门。大检查结束后,各区、各部门在1996年2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报市大检查办公室。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发[199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4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经济领域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仍很普遍,有的还相当严重,一些单位的个人乘财税价格改革之机,巧立名目,偷税骗税,哄抬物价,侵占和截留国家财政收入等。严重干扰了改革的实施,危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破坏了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必须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查处和纠正。为此,国务院决定,1995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指导思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税价格监督管理的要求,大检查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严肃依法查处各种偷税骗税、越权减免税、截留国家财政收入、乱涨价、乱收费等违法违纪的行为,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确保国家预算收支任务的完成和物价控制目标的实现。在检查中,要把开展大检查与严肃财经法纪、加强廉政建设、抑制物价上涨、深化财税改革结合起来,使大检查更好地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检查的时限。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10月上旬开始,春节前结束。主要检查1995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税价格法纪问题,以及1994年发生的未检查或虽已检查但尚未纠正的违法违纪问题。对某些重大问题,如有必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采取普遍发动单位自查和开展重点检查相结合,以重点检查为主的方法进行。整个大检查工作,可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法制、舆论宣传和思想发动要贯穿于大检查的始终。在大检查后期,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违法违纪问题和财税价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提出整改建制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改革,完善法规,健全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堵塞违纪漏洞,实行标本兼治,以提高大检查的整体效应。
四、检查的范围。在大检查期间,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抽调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组成检查组,选择部分行业和企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40%。检查的重点单位是:
(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税源大户;(二)金融企业、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三)各类证券公司、经济开发公司、外贸公司和有外贸经营自主权的企业,以及第三产业中一些管理比较混乱的企业;(四)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的部门;(五)规模较大、管理混乱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八)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它企业和单位。
在这次大检查中,还要继续委托地方重点检查一部分设在当地的中央企业和单位,并按实际查补上交的违法违纪金额给地方财政适当分成。
五、检查的内容。存普遍检查企业、单位执行国家财税价格法律、法规情况的基础上,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擅自越权减税、免税、退税、包税,自行改变税率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行为;(二)擅自把应缴中央财政的收入缴入地方财政或把应缴上级财政的收入缴入本级财政的收入混库行为,以及违反规定乱退财政收入、乱提各种费用的行为;(三)采取非法手段印制、使用假发票、真票假开或倒卖发票等偷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其他工商税收的行为;(四)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擅自冲减资本金、截留国家收入、偷漏所得税的行为;(五)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六)违反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用途,随意支用各项财政资金,采取非法手段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将国有财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行为;(七)违反国务院规定,擅自出台新的调价项目和经营粮、棉、化肥等重要商品的乱涨价行为;(八)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医疗、教育、铁路运输等方面乱收费的行为;(九)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截留、挪用应上交财政收入的行为;(十)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问题。
对于缓缴、拖欠税款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开展大检查认真进行清理,抓紧催收。
六、检查出违纪问题的处理原则。对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税价格法纪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进行处理。凡属自查出来的问题,可以从宽处理;凡属重点检查中查出来,特别是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区、各部门都应选择几个违法违纪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违纪者,推动大检查不断深入发展。
无论是自查还是重点检查出来的应交违法违纪款项,必须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如有故意拖延不交或拒不交库的,由银行依法协助划拨扣缴。
对于清查出来的缓缴、欠交的税款,必须立即上缴国库。
七、大检查的组织领导。这次大检查,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大检查工作。各级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要积极投入大检查工作。各级政府的大检查办公室是本级政府组织实施大检查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大检查中的各项工作。国务院将继续派出由部级干部带队的大检查工作组,分赴各地指导和推动工作;地方各级政府也要派出相应的大检查工作组进行督促和检查。
在这次大检查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尽量让他们多检查一些企业和单位,并对其提出严格要求,进行严格考核,促使他们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为逐步强化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在大检查期间,要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
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类违反财税价格法纪的问题,由大检查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进行处理。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的总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