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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第10期(总第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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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利用购物券购物卡搞不正之风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5-05-31 【字体:

深办发[1995]20号

 (1995年5月24日)

各区委、区政府,市属各一、二类公司,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现就禁止发放使用购物券、购物卡,禁止滥发钱物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禁止滥发钱物,包括利用购物券、购物卡滥发钱物,搞不正之风。要结合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把它提到政令畅通、廉政建设、廉洁自律的高度来认识,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二、严禁各单位用公款到商场和营销单位套购购物券、购物卡发放给本单位职工或当作礼品送给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以及各种关系户,严禁变相滥发钱物。

  三、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严禁收受下级和其他单位送来的购物券、购物卡和各种红包、礼品。对无法拒绝所收受的购物券、购物卡和各种红包、礼品要按规定交办公厅(室)和纪检、监察部门登记收存,不登记私自接受者,按受贿论处。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这方面的案件,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予以曝光。各级财政、审计、金融部门,要强化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和金融纪律监督,严格财经纪律,加强现金管理,严防套取现金。

  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以上通知,并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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