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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第9期(总第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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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5-05-18 14:52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干部培训暂行规定和1995-1999年深圳市干部培训整体规划的通知

文 号:深发[1995]14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干部培训暂行规定和1995-1999年深圳市干部培训整体规划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5-05-18 【字体:

  (1995年4月9日)

各区,市属各公司,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干部培训暂行规定》和《1995〜1999年深圳市干部培训整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干部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干部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干部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培训对象的思想素质和工作技能,以提高干部工作效率。

  第三条  干部培训工作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指导、分级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培训登记制度,个人培训成绩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其任职与晋升的依据。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干部是:

  (一)市、区、镇政府国家公务员;

  (二)市、区、镇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群团等机关及下属机构和派出机关(以下统称非政府系统机关)的工作人员;

  (三)市、区、镇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市、区、镇属国有企业(含政府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市、区、镇属国有企业派驻境外人员。

  第七条  接受培训是每个干部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干部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培训类型与内容

  第八条  干部培训包括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提高培训五种基本类型。

  (一)初任培训的对象是:新录用到市、区、镇政府机关的公务员、非政府系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聘任到市、区、镇属国有企业的人员和派驻境外人员。

  (二)任职培训的对象是: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和调换领导岗位的人员。

  (三)专业培训的对象是:所有干部。

  (四)知识更新培训的对象是:所有干部。

  (五)提高培训的对象是:经组织人事部门挑选的处以上干部和市、区属企业的领导人员及年轻后备干部。

  第九条  不同类型培训在内容上各有侧重:

  (一)初任培训侧重职业道德、基本业务知识和基本业务技能的培训;

  (二)任职培训根据职务级别和部门工作要求,侧重运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和深圳的发展趋势,研究工作规律;

  (三)专业培训根据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专业性质和业务需要侧重部门规范知识和岗位技能的训练;

  (四)知识更新培训侧重于了解重大社会信息(包括新的政策、法律、理论和社会动向)、掌握新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手段以及个人的自修提高。

  (五)提高培训侧重于境外培训和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

  第四章  培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党校、市人事局、投资管理公司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干部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召集,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的决定应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各有关单位在干部培训工作中应认真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并按分工要求做好各自的工作。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上干部(市政府机关正副处级公务员除外)、市属一、二类企业领导人员及备案管理人员、市管后备干部、各区正处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派驻境外人员的培训,负责市、区、镇非政府系统机关、市属一、二类企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

  第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各系统宣传、理论骨干的培训。

  第十三条  市人事局负责市政府机关正副处级公务员的培训和市政府机关各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

  第十四条  市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市属三类企业领导人员及备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市属三类企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

  第十五条  市城管办、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卫生局应认真承担起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工作,由所挂靠的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事局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的培训和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市属一、二、三类企业负责本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下干部的培训和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上述机关和企业均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主管部门的培训计划,做好送训安排;

  (二)根据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业务需要和人员素质情况,制订各级人员五类培训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培训计划和委托有关培训机构实施教学;

  (四)指导和协调下属单位的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市委党校(即深圳行政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下同)是市各类各级干部的综合培训基地。市委党校应充分发挥综合培训基地的作用,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和市属各机关委托的干部培训任务,并负责指导各区委党校、其他承担干部培训任务的机构的教学工作,在师资选用、教材编写、教学改革等方面发挥示范、牵头和协调的作用。

  深圳市工业经济管理干部培训中心应继续执行企业厂长(经理)岗位培训的任务。市直机关各部门及各企业所属培训机构负责本系统人员的培训。根据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各有关部门也可委托国内外其它社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

  第五章  培训工作的评估

  第十八条  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党校、市人事局、投资管理公司等部门共同组成深圳市干部培训工作评估委员会(下称评委会)。

  第十九条  评委会的职责是:

  (一)建立干部培训工作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和确定评估方式。

  (二)评估各培训机构对培训规划的实施情况和培训效果;

  (三)评估各市直机关、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事局、市属各企业实施该单位、该系统、该地区培训规划和计划的情况及培训效果;

  (四)评估各市直机关、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事局、市属各企业专、兼职培训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

  (五)评估专、兼职教师的教学效果,建立和维护全市干部培训专、兼职教师信息库。

  第二十条  日常教学评估由有关部门委托学员以填写课程评估表的形式进行。课程评估表应存档备查,作为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应按年度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全市干部培训的综合情况、评估结论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二条  由各有关部门根据评委会的评估结论对培训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六章  培训经费

  第二十三条  市、区、镇机关工作人员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干部的培训经费在财政部门下达给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学习培训费用年度预算中列支。如不足,可统一考虑适当提高。

  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经费,参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标准执行,直接在“企业管理费”等相关科目中列支。

  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干部的大学第二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在职进修。凡干部经单位同意不脱产自修上述学历的,取得学历或学位后,单位应给予报销学费的50%。属于市委组织部挑选的提高培训对象,上述进修取得良好成绩的,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5-1999年深圳市干部培训整体规划

  一、干部培训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市委、市政府提出把深圳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际性城市的新目标,并在深圳率先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新的形势给深圳的干部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尽快把干部培训纳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不断为国际性城市建设提供高素质的人才。

  二、指导思想

  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提出五年干部培训的指导思想:

  (一)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依据《深圳市干部培训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市委一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强组织管理,完善培训制度,健全培训基地,把培训工作纳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

  (二)以深圳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着重于行政管理能力、经济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方面的实用型培训。

  (三)培训的目标是提高个人的思想素质和工作技能,从而提高每个干部的工作效率。

  三、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的整体安排

  (一)市委组织部组织下列培训

  1、初任培训。(1)组织非政府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岗位培训,约2600人参训,从1994年11月始,至1995年6月完成。以后,非政府系统机关和市属一、二类企业新上岗干部的初任培训由各单位提出计划,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2)会同深业公司组织派驻境外人员的初任培训。驻外人员的初任培训侧重纪律训练和了解国际环境。

  2、任职培训。组织正副局级领导人员任职培训、中青年领导干部培训、正副处级领导人员任职培训和一、二类企业领导人员岗位任职培训。

  任职培训每期三周,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重点突出两个了解和一个研究:了解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了解深圳改革和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手段;研究工作规律。企业领导干部的任职培训可采取半脱产形式进行,系统学习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

  3、知识更新培训。组织副处以上干部国际性城市建设专题研讨班;副处以上干部语言强化、电脑操作培训班;一、二类企业三总师,人事、财务、审计部门领导人员专业知识更新培训班。

  国际性城市建设专题研讨班每期5天,1995年6月以后开办。侧重了解重大社会信息,分专题探讨国际性城市建设中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凡当年未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和境外培训的所有副局以上人员、非政府系统机关以及各区委组织部管理的正处以上人员每年应参加一次研讨。处以上干部语言电脑培训由市委党校根据每年的需求情况会同市委组织部作出年度安排。企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更新班侧重最新专业知识的培训,每期5天,视需要开办。

  4、提高培训。在选拔择优的基础上组织副处以上干部在职硕士、博士生培训和中青年领导干部的境外培训。

  (二)市人事局组织下列培训

  1、公务员任职培训组织正、副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青年正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处级培训班每年举办2-4期,每期40人,时间三周,侧重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知识、廉政建设、深圳发展的回顾总结、深圳改革总体趋势、国际性城市建设概要、领导技巧的学习和行政管理经验的总结提高;科级班每年举办2-4期,每期50人,侧重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廉政建设、深圳建设和改革成就总结、深圳建设国际性城市的发展要点、行政管理、领导技巧等,时间一个月。

  2、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主要内容为基础外语普及、计算机应用技术等,由市行政学院根据每年的需求情况会同市人事局作出年度安排。

  3、人事岗位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每年举办2-3期,每期20人,时间20天。内容包括人事管理专业知识、国外公务员管理经验、境外学习考察等。

  (三)市投资管理公司组织下列培训

  1、市属三类企业领导人员岗位任职资格培训。时间三周,内容侧重科学决策、领导技巧、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审计管理、国际贸易、国际惯例、现代企业制度等。

  2、市属三类企业三总师、人事、财务、审计部门领导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时间5天,主要学习各专业最新管理规定。

  (四)除本规划另有规定外,下列培训由市直各机关、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事局、市属各企业负责组织和管理:

  1、新上岗人员的初任培训。

  2、机关科级人员的任职培训和企业中层骨干的岗位任职资格培训。

  3、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的专业培训。

  4、机关科以下人员、企业干部的知识更新培训。

  5、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干部的在职学历进修。45岁以下未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处以上干部要通过成人教育在五年内达到大专以上文化。

  四、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一)计划管理。各有关部门必须于每年1月将当年培训计划下达给下属单位和培训机构。下属单位和各培训机构应根据所下达的计划制订教学实施方案,报计划制订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基地建设。建立和完善以市委党校为中心的全市干部培训机构网,并在境外建立培训联络点。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人事局、投资管理公司等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协助支持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聘请高素质的兼职教师和编写教材。

  (三)登记制度。各机关、企业、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各培训机构要分类分级登记干部培训情况,输入电脑信息库备查。

  (四)评估制度,建立培训评估制度,分两类评估。一类是日常教学评估,由学员派送单位委托学员对每班次的每一专题课程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填写评估表。主要评估选题是否恰当,教师讲课是否受欢迎和方法是否得当,从而确定课程、教学方法的变更和教师的去留。另一类是年度评估,由评估委员会集体组织对各机关、各企业和各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整体综合评估,并向市委、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五、培训经费

  市、区、镇机关工作人员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干部的培训经费,在财政部门下达给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学习培训费用年度预算中列支。如不足,可统一考虑适当提高。

  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经费参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标准执行,直接在“企业管理费”等相关科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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