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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第1期(总第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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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5-01-15 16:39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 号:深府[1994]280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5-01-15 【字体:

 (1994年12月3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将于1995年1月1 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的发布和施行,对于落实宪法有关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重大意义。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掌握《国家赔偿法》,扎扎实实做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工作,并以此来推动我市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市工作的开展。现就做好《国家赔偿法》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做好《国家赔偿法》的学习、培训工作

  《国家赔偿法》实施的意义不仅在于使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得到赔偿,更重要的是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及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赔偿法》的具体内容。为此,各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开展《国家赔偿法》的学习、培训工作,组织有关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市法制局应对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赔偿法》培训工作予以指导和督促。

  二、关于确定接受行政赔偿请求、处理行政赔偿事务的机构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工作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关系密切,而且处理国家赔偿事务又是一项严肃的法定行为。为此,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我市确定由市政府、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机构为受理行政赔偿请求、处理行政赔偿事务的具体机构,上述机构在主管和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同时,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处理行政赔偿事务。市法制局还应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行政赔偿工作给予指导。为了确保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请求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必须健全和加强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目前尚未设立机构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设立行政复议、应诉机构(与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及已经设立的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机构,亦应根据处理国家赔偿事务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充实力量。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局提出专题报告,报市政府编制部门审批落实。

  三、关于制定处理国家赔偿事务的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

  《国家赔偿法》主要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原则,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的原则和方法,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向责任人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和给予行政处分等内容。该法的实施,还需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建立必要的具体工作制度。市法制局要尽快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拟定关于受理、审理行政赔偿请求及制作行政赔偿决定等具体的程序办法和工作制度,有关拟定追偿的具体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施行。使行政赔偿行为制度化、规范化,能够具体操作和施行。同时,要统一制作国家行政赔偿事务中所使用的各种文书格式。

  四、关于明确国家行政赔偿费用的来源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此,市财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进行研究,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具体可行的方案,在财政预算中作出明确安排,并对各级财政和负有行政赔偿责任的部门如何分担赔偿费用制定出具体办法。

  五、关于开展宣传《国家赔偿法》的活动

  制定和实施《国家赔偿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时能够依法得到赔偿。所以,应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国家赔偿法》的内容,掌握获得国家赔偿的途径和方法,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市属各报刊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对《国家赔偿法》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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