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4年政府公报 > 1994年第7期(总第55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4-07-30 09:53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统计局、贸发局、九龙海关关于统一进出口统计制度意见的通知
文 号:深府办[1994]61号
主 题 词:
(1994年7月25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使我市进出口统计数字口径与全国、全省统计口径一致,避免进出口统计数字出现差异,市政府决定从1994年7月1日起,全市进出口统计数字正式使用海关统计数字,原有口径根据情况作调整处理。现将统计局、贸发局、九龙海关《关于统一进出口统计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统一进出口统计制度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厅:
近几年来,我市使用的进出口统计资料包括外贸业务统计数字和海关统计中的九龙海关所辖关深圳进出口外汇交易数两个口径的数字。而对外公布和使用进出口统计数字均以市经贸部门对外贸易业务统计数字为准。由于海关与外贸业务统计口径不一,造成了进出口统计数字出现差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已开始实施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逐渐向国际惯例靠拢,加强了国际间数字的对比,这使外贸业务统计受到很大局限,而海关统计数字的作用就愈来愈显得重要。为此,国家统计局从1980年以来发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所编印的统计年鉴,均采用了海关进出口统计数字。广东省统计局从1993年年报起,也正式开始对外使用海关统计数。为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外贸业务和海关统计方法制度均作了重大修改。外贸业务统计制度从1993年年报开始作了如下修订:一是对“三来一补”企业的进出口由过去按工缴费收入计算改为按全值计算;二是部属外贸企业由直报国家改为报地方统计。海关进出口统计为了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经营单位分组指标从1993年开始由按行业系统分组改为按行政区划分组,以满足中央及各省市地方政府和经贸管理部门了解各地区对外经贸实际进出口状况的需要。修改后的海关进出口统计与外贸业务统计已经相互靠拢了。
目前,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使用的海关进出口统计数字,均为海关进出口总额(量),包括了用外汇交易和非用外汇交易进出口两部分;而我市原使用的海关进出口统计数字仅是用外汇交易进出口数字,未含非用外汇交易的进出口数字。如1993年,据海关统计,深圳出口总值136.9亿美元,其中用外汇交易71.0亿美元,非用外汇交易65.9亿美元。非用外汇交易的统计内容有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以工缴费补偿期进口的设备、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等贸易方式。
为了与全国、全省使用统计数字口径一致,避免进出口统数字出现差异,我们建议从今年7月1日开始,正式对外使用海关统计数字(全值数)。考虑到目前海关统计报表实际报送时间及外贸业务部门管理需要的问题,拟针对以下情况作出不同的使用:
1、发表一年一度的“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使用海关进出口统计数字,包括外汇交易和非外汇交易两部分;
2、编辑一年一度的《深圳市统计年鉴》,同时使用海关和外贸业务统计两种数字,以便于对比;
3、编辑每月的《深圳统计快报》、《深圳统计月报》、《深圳宏观经济监测月报》使用海关进出口统计数字。鉴于目前海关总署海关统计资料反馈的时间,可暂将深圳市的经营单位在九龙海关以外海关进出口统计资料错月处理;
4、在检查外贸进出口计划执行情况时,用贸发局的数字。
市统计局、贸发局和九龙海关统计处要加强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准确及时地做好进出口统计。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市统计局、贸发局、九龙海关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