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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第1期(总第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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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4-01-31 20:29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深府[1993]9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4-01-31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把我市建成现代化的国际性城市的需要,对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市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协调,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有疑问或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严禁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提职、转干,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地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要把公务员管理的环节贯穿于日常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我市推行公务员制度将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加快改革进程,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拟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内容

  根据国家人事部和省政府批准的《深圳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总体方案》,经过几年的积极准备和对建立公务员管理机制的实践探索,我市全面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下步要以全国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抓紧实施,力争于1994年下半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拟定和颁布我市公务员管理规章;在市政府机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即“三定”)的基础上进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并对现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建立和实施新的工资、福利制度以及社会保险制度。

  二、实施范围

  根据全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以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职能为主要依据,从我市国家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我市实施公务员制度的范围:一是在市、区、镇政府机构序列的行政部门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二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具体按《深圳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附件一)执行。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仅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颁布公务员规章,培训骨干,

  我市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从实际出发,拟定了《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对包括录用、考核、职务升降、任免、纪律、奖惩、培训等十三个方面的管理制度作出具体规定。这个规章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并于1993年10月10日公布。在此基础上,召开政府机关领导和人事工作部门负责人会议,传达上级的精神,部署实施公务员制度,并进行逐级传达贯彻。同时,组织各区人事局、市政府各局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学习国家公务员法规,明确实施的方法步骤和操作技术,研究职位分类和人员过渡问题。

  (二)进行职位分类,建立公务员职位架构。

  职位分类在政府机关“三定”基础上分批进行。目前市政府机关“三定”已基本完成,市政府部门的职位分类即将开始,争取1994年第一季度完成。区政府机关的职位分类,拟结合区政府的“三定”工作同时进行,于1994年6月完成。

  职位分类工作主要是在确定“三定”方案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将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依据。职位分类的具体实施依照《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实施方案》(附件二)进行。

  (三)对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

  人员过渡必须在确定的编制员额内进行,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通过过渡优存劣汰,选配合格的公务员,然后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市属行政机关的人员过渡拟在1994年第二季度完成,区属行政机关1994年下半年完成。人员过渡的具体实施,依照《深圳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附件三)进行。

  (四)设置和建立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

  在职位分类和人员过渡的同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公务员非领导职务。

  根据我市的实际,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为:在市政府部门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超过局级领导职数三分之一;在市政府机关及派出的处级机构和区政府机关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与处级领导职数的比例,市政府部门不超过50%,市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和区政府机关不超过30%;在市、区、镇政府机关中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其中科级行政机关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30%。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实施,具体按照《深圳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细则》(附件四)进行。

  (五)按照《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抓紧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

  在已实行录用、考核、培训、回避制度的基础上,抓紧实施公务员纪律、辞职

  辞退、职务升降、职务任免、交流、奖励、退休和申诉控告其他各项制度,使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在1994年3月之前,全部进入运行轨道。

  (六)依据国家实施公务员制度的要求,组织检查验收。

  按照确定的目标要求,我市建立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拟于1994年下半年基本完成。随后即进行检查验收,由市组织力量,逐个部门进行,主要是检查验收职位设置、职务任命、级别确定以及其他各项制度实施情况,并加以总结和完善。在此基础上,请省和国家人事部门来我市验收。

  四、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市实施公务员制度工作,要在国家人事部、省政府的指导下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市委市政府成立全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王众孚同志任组长,张中林同志任副组长、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局的主要领导同志为成员,加强对实施公务员制度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公务员制度的具体实施由市人事局负责。各部门和区也要由党政领导同志组成工作班子,负责本部门(区)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实施。

  各级领导要注意研究和解决实施公务员制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各方面关心和支持公务员制度的实施。

一九九四年一月六日

附件一

深圳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关于界定实施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要按照政企分开、政讲分开的原则,以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职能为主要依据的精神和省人事局的批复,现对我市实施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单位:

  (一)市、区、镇政府机构系列及其派出的行政机构。

  (二)市(区)政府授予的主要职能是行使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或受政府直接领导、为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和代表政府从事接待工作的机构:

  体育发展中心、港务管理局、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公室、档案馆(局)、引进国外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复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政府派驻外地、代表政府负责对外联络工作的办事机构:

  市政府驻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哈尔滨、新越、海南等办事处。

  (四)市(区)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代表政府机关对社会行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单位:

  经济监察大队、文化稽查队、劳动监察大队、地政监察大队、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市税务局税务稽查大队、物价检查所、渔政渔港监督处、港澳流动渔民办公室。

  (五)对社会担负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属各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下设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设机构:

  “三防”办公室(深圳河治理办)、民防委员会办公室、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无线电委员会管理办公室、复退(军休)办公室。

  二、属下列情况的单位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一)仅承担少量行政职能,而主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咨询、信息、技术交流和其他服务的单位:

  投资促进中心、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特区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城市雕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虽具有某些行政管理职能,但主要从事单方面的技术或业务监督检查,而又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

  工程质量检查站、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城市征容费管理办公室、沙湾水源保护办、消费者委员会办公室。

  (三)受政府委托为社会提供协调、联络、服务的中介机构:

  行业协会、学会、商会、贸促会、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情报所、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附件二

深圳市公务员职位分类实施方案

  为保证公务员职位分类的顺利实施,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立职位分类制度,是实现公务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基础和重要条件,同时又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为此,职位分类要遵循国家规定的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初次进行职位分类,主要是在行政机关“三定”的基础上,搞好职位的设置和规范,制定职位说明书,初步建立起我市公务员的职位架构和规范体系,为逐步形成一个完善的职位分类制度奠定基础。

  二、实施范围

  列入这次职位分类的职位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中市政府正局级(含正局级)职务层次以下的所有职位。

  对确不具备规范条件的某些职位,经市人事局批准,可暂不实施职位规范。

  三、工作步骤

  职位分类分批实施,首先在市政府机关各部门进行,在机关“三定”后即开始。随后进行区属机关的职位分类。镇、街道办事处的职位分类,另作安排。

  各部门的职位分类工作,要按照准备、职能细化、职位调查、分析评价、拟定规范、审核验收六个环节进行,拟用两个月左右时间完成。

  (一)准备

  职位分类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成立由部门领导、人事主管和业务骨干组成的职位分类工作小组,负责职位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职位调查、分析评价等工作。职位分类工作小组可同时作为公务员过渡工作小组。

  2、进行培训。由市人事局和各部门组织培训职位分类工作骨干的基础上,由实施单位组织全员普训,通过培训,使工作骨干和全体人员了解职位分类的目的、内容、方法、程序等,并能进行操作。

  3、做好“三定”后职位资料、人员素质等有关情况的摸底、统计,进行资料的准备。

  4、拟定本部门实施职位分类的工作安排,并进行部署。

  (二)职能细化

  在“三定”的基础上,将职能进一步细化,形成拟设职位。如“三定”中已较明确确定工作岗位的,可以此作为拟设职位。

  (三)职位调查

  职位调查内容包括:主要是职能细化后的工作岗位(拟设职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职责权限;职位在机关中所处位置,各职位的职责情况;职位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饱和情况等。

  调查方法。主要是由职位现任人员填写或由其单位主管代为填写《职位调查表》。其要求如下:

  (1)职位调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所谓事实是指职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和工作程序;

  (2)职位现任人员对职位调查要积极配合,准确、清楚、完整、及时填写或回答各项调查内容;

  (3)职位调查表在职位现任人员填写完成之后,单位主管应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核,对不准确之处予以修正后送“职位调查小组”,由“职位调查小组”按统一要求进行复核。

  (四)职位评价

  职位评价由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职位评价小组,在职位调查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职位进行评价:

  1、按照领导和非领导职务设量的有关规定,以及职位设置数量,应为有效完成工作任务的最低数量的原则,评价职位设置的必要性、合法性与合理性;

  2、各职位之间职责是否交叉、重叠,每个职位的工作任务是否饱满;

  3、职位设置的层次和等级与其机构规格、难易程度、责任轻重、所需资格条件和部门、职责的重要程度是否相应,能否用较低职位代替较高职位。

  (五)职位规范

  在职位调查、评价,确定职位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规范,主要是拟定《职位说明书》。包括七个方面:

  1、职位名称:指每一个职位的称谓。由人事部门根据编制或机关组织法规统一命名;

  2、职位编号:指每一个职位的代码。由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统一编制;

  3、工作性质:职位的主要工作性质;

  4、工作项目:列举职位的全部工作项目;

  5、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程序及权限;

  6、工作标准:指每一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标准;

  7、所需资格条件和知识能力:指在本职位工作必须具备的身体、年龄、学历、任职经历等条件和知识、才能、技术及各种能力。

  (六)审核验收

  审核、验收工作主要包括:

  1、各部门将职位设置及规范结果报市人事局审核,区属部门报区人事局,由区人事局在市人事局统一指导下进行审核,报市人事局备案;

  2、各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对需要改进和进一步完善的职位作出改进与完善。同时做好职位分类结果的资料汇编和工作总结;

  3、由市人事局组织验收小组对各部门(区)职位分类工作进行验收。

  四、几点要求

  (一)职位分类是人事管理的基础工程,也是一项规范性很强而又缺乏经验的工作,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市、区人事部门要认真组织加强指导。各部门对职位分类的工作安排,应先征求人事局意见,实施中要严格按要求进行,遇有问题应及时请示,不得随意改变有关的规定,确保职位分类符合规范和标准。

  (二)职位分类是人员过渡、定职定级的前提,敏感性较强,在分类工作中,容易出现工作人员“先入角色”,“为自己设职位”等倾向及思想不稳定因素,影响职位分类工作及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各部门在职位分类中,应注意掌握情况,加强引导。

  (三)注意做好职位兮类资料的管理。职位分类的资料,各部门应归档保存;各个职位的规范经审定后,各部门未征得审定机关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各职位的说明书应逐步实行职位电脑化管理。同时,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职位规范汇编为手册,以方便应用。

附件三

深圳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的实施办法

  为保证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的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的指导思想

  坚持国家公务员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在公务员职位设置、岗位培训和全面、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既坚持标准,按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拟任职位的任职条件选配人员,保持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又从实际出发,保证政府机关的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

  二、过渡的原则

  过渡工作应遵循优化、稳妥、简易的原则。

  优化原则。公务员过渡要严格执行过渡的标准和条件,按照统一规定的办法和程序,使德、才、体素质合格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并淘汰少数不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人员。通过过渡,优存劣汰,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稳妥原则。过渡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必须稳妥,慎重。要制定切合实际的过渡条件、方法和措施,履行法定的程序,有秩序的进行。

  简易原则。过渡的办法、程序要简明,易于操作,避免过于繁琐,时间安排也应相对集中,以减少矛盾。

  三、过渡的对象范围

  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我市列入参加公务员过渡的范围包括:

  (一)各级政府机关及其派出的行政机构中编制内的干部。

  (二)担负行政职能或以行政职能为主的事业机构编制内的干部。

  (三)在公务员职位分类所确定的职位上工作的在编工人。

  四、过渡的条件

  (一)过渡人员必须具备符合职位规范所规定的政治、业务素质,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本人提出过渡申请;

  2、历年考核称职以上;

  3、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五十岁以上的可放宽到初中毕业程度;

  4、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身体健康。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过渡。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抵制或反对党的改革开放政策;

  2、因健康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

  3、已到离退休年龄;

  4、1990年以来受过行政处分或正在行政处分期内,而现实表现不好的;

  5、正在受拘留审查或尚在刑事处罚期内,或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两年。

  五、过渡的方式

  按编制员额,列入过渡范围而属于国家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采取考核为主的办法,经全面、严格考核,符合条件者按相应职位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对其中列入过渡范围,而属工人身份的工作人员采取录用的办法,通过严格的考试和考核,择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并规定一年的试用期。这部分工作人员的过渡应在国家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过渡完成后,编制员额尚有空缺的前提下进行。

  六、过渡的程序

  (一)具体确定参加过渡对象。根据标准和条件,确定过渡、暂缓过渡、不予过渡人员的范围,以及列入过渡范围的人员以何种方式进行过渡。

  (二)培训。包括公务员通用知识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方式主要是岗位培训。各系统应抓紧岗位培训工作,对过渡前三个月尚未接受岗位培训的人员,由各单位分期分批组织为期一个月的半脱产培训,并要求参加培训人员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本人申请。所有列入过渡范围的人员,本人需填写《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过渡申请表》,表明自己当公务员的志愿和履行公务员职责义务的态度。

  (四)考核。各单位领导和人事部门对拟过渡的人员,要进行德、能、勤、绩、体方面的考核,其步骤是:本人总结,所在科、处(室)群众评议,人事部门考察,单位领导审核。

  (五)综合评定。各单位根据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对参加过渡的人员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过渡名单。

  (六)定级。对列入过渡名单的公务员,根据职位分类、职位规范和本人条件,按照定职定级的标准,拟定具体职位职务及相应的工资级别。

  (七)审定。过渡名单及归位定级由所在部门(区)按规定填写每个人员的《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审批表》,报市人事部门审定(其中过渡为副局级以上公务员的,由市人事部门报市政府审定)。

  七、未能过渡人员的安置

  对未能过渡为公务员的人员,各单位要妥善地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

  (一)根据本人特长,由各部门(区)及市人事部门协助他们转到行政机关以外的部门、单位工作。

  (二)鼓励其进入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进行交流,或自谋职业。

  (三)凡达到《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所列应当退休条件的,一律按规定办理退休(离休)手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本人自愿,经批准允许提前退休。

  (四)表现不好,考核不称职的,原则上予以辞退。

  (五)属于编外的借用人员,一律返回原单位。

  (六)表现较好、考核优秀,而又有聘用公务员职位空缺的,可优先聘用。

  八、过渡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在市实施公务员制度及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事局具体组织和指导人员过渡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区成立公务员过渡工作小组,由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任组长,人事处(局)长任副组长,挑选若干名政治、业务素质好的人事、业务骨干组成,人数以七人或九人为宜。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区)公务员过渡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过渡安排。市政府各部门在职位分类完成后,即组织人员向公务员过渡,争取1994年第二季度完成。各区公务员过渡,在区行政机关“三定”职位分类后按上述步骤进行,拟于1994年下半年完成。

  (三)要求。人员过渡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必须十分重视思想发动、舆论宣传、教育辅导及思想疏导。在过渡工作中,要认真细致,严格按人员过渡的有关规定办理,以防止和克服过渡中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及各种偏差,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四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细则

  为优化公务员职务层次结构,减少领导职数和合理任用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办法》,及《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有利于精兵简政、理顺关系、提高效率。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覃,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按市编委批准的“三定”方案执行;“三定”方案中没有明确的处(科)级机构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3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4至7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8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人数特别多、下设科(股、队)室的处(科)级机构:副职可增加至三人。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数额,部门之间和部门内设机构之间按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监督部门应多于执行部门。

  (四)在市政府部门设置巡视员(正局级)、助理巡视员(副局级);在市政府机关及派出的处级机构和区政府机关设置调研员(正处级)、助理调研员(副处级);在处、科级机构中设置主任科员(正科级)、副主任科员(副科级);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二、非领导职务的职数限额

  (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

  市政府部门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

  (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

  市政府部门设置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该部门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市政府部门派出的处级机构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不得超过该机构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区政府部门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研员职数,不得超过该区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市政府机关中设科的处级机构和区政府部门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镇、街道办事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职数,不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30%。

  各级部门必须严格按职数限额设置非领导职务,因任务特别繁重,工作特别需要而在职数限额外增加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数的,需报经市人事局批准。凡违反规定擅自超职数任命非领导职务的,市人事局应予纠正,宣布其任命无效,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及审批权限

  任各级非领导职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下列条件:

  任助理调研员以上职务,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任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应分别在下一级职务任职5年以上;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应分别在下一级职务任职4年以上,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应分别在下一级职务任职3年以上。同级领导职务转任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任非领导职务的其他条件和要求以及审批权限和程序,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实施

  我市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序列在建立公务员制度之前已基本形成,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主要是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公务员职位分类和人员过渡,在现基础上进行规范和完善。具体按以下步骤和要求实施:

  (一)结合公务员职位分类,规范非领导职务的名称和明确各级部门配置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根据国家关于设置非领导职务的原则和我市的实际情况,为便于非领导职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经市人事局核准,个别专业部门原设置的非领导职务称谓可予保留或设置其他称谓,但必须从严掌握。

  (二)在人员过渡的基础上,对取得公务员身份,原已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根据任职条件,按任免权限和程序重新确定非领导职务。

  (三)在职数限额内,根据需要和表现,各部门可以结合人员过渡后确定公务员职务时适当配备非领导职务。

  (四)公务员制度建立后,非领导职务的配备,仍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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