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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第11期(总第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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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罚没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3-11-30 【字体:

深府[1993]4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中央6号文件和全国财税工人会议精神以及中纪委二次会议精神,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罚没收入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执法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走私贩私案件等依法惩处,不能搞“以罚代刑”、“重罚轻刑”。

  二、根据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罚款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市各级财政部门是罚没财物的管理和监督机关,各执法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各执法单位的罚没财物一律上交财政处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需经费按规定由各级财政拨款。

  三、各执法单位对罚没收入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罚没收入的账务管理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各执法单位的缉私罚没物资,一律先上交财政部门,再由财政部门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市动产拍卖行要改善管理,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结算程序,提供公正、优质、快捷的服务。要杜绝各执法单位自行处理罚没物资的行为,防止出现行业不正之风和以权谋私的现象,更好地促进廉政建设和增加我市的财政收入。

  四、各执法单位一定要确保办案经费的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办案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执法单位要对办案经费进行建帐管理,并要严格执行办案费开支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五、市、区两级财政都必须按照各自的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范围,开展罚没收入的征管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市边防分局、蛇口工业区所属执法单位(含蛇口港公安局)九龙海关、机场公安分局、罗湖、皇岗口岸公安分局、光明、大亚湾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分局、驻深圳武警部队、深圳商检、动检、卫检、深圳铁路公安处等单位的罚没收入属市级征管范围,各区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越权限征管,边防分局需随案移交给宝安、龙岗区走私案件的罚没收入归属,仍按深府[1990]68号文件执行,并依据当地法院的判决书为准。深圳铁路公安处的罚没收入由于历史的原因,前些年由罗湖区财政局征收管理,现根据财政部(86)财预字228号文规定,从1994年起,该处的罚没收入收归市财政局征收管理。

  六、为加强罚没汽车的监督管理,避免财政收入的流失,凡公安、边防、海关、武警、部队、工商等部门缉私罚没的汽车,由各执法单位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颁布)拍卖款上缴财政。

  七、对违反现行罚没收入征管体制的行为要予以相应的处罚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各区挤占市级的罚没收入,采取在财政决算中扣缴的办法处理;对市级执法单位为了取得高比例的返拨办案经费而将罚没收入交各区的,则采取扣减其行政经费的措施。

  八、各区1993年1-10月挤占市级的罚没收入要如数上缴市财政,办案经费由市财政按规定予以核拨。市审计局从1993年起,要对执法单位的罚没收入账目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罚没财物、款项的缴交要有财政部门的接收凭证),同时要对各区财政部门的罚没收入征管情况进行单项审计。如有发现继续违反现行规定的,一律按照审计条例严肃处理,以维护罚没收入征管体制和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九、本通知从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市政府有关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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