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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第9期(总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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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3-09-30 21:16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深发[1993]22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3-09-30 【字体: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市属各局以上单位: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实施方案》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取消市属国有企业行政级别,按企业经营规模、效益水平为基准对企业定级,是我市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为切实保证这项改革落到实处,企业在主要负责人的工资待遇及微利商品房、常住户口指标以及赴港(澳)出国指标等方面必须制定相应的挂钩办法。具体分别由市劳动局、住宅局、人事局以及市外事办等部门负责制定,待市政府审定后,作为实施方案的配套办法,补充发布。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把企业推向市场,营造平等竞争环境,使用经济手段管理国有企业,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益,决定取消市属国有企业行政级别,建立以经营规模、效益水平为基准的客观公正的企业评价系统,逐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新的企业分类定级制度。

  一、基本原则

  1、按产权关系管理企业,促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增值。

  2、以规模大小确定企业类别,以效益高低划分企业级别,建立以国际通用指标为主体的企业分类定级考核评价体系。

  3、以企业的类别、级别确定其待遇,鼓励优胜劣汰,形成激励机制,加速企业优化组合进程。

  4、尊重历史,适当考虑各类企业差异。

  二、分类定级办法:

  1、分类指标及计分办法

  (1)指标设置

  分类指标采用国际通用的资产(总资产、净资产)、利税(利润总额、上交利税)、销售(销售额、创汇总额)三大指标体系其中资产指标权重为35%,利税指标权重为35%,销售指标权重为30%。从特区企业实际出发,主要突出净资产和利润总额两个指标,这两个指标权重为55%。具体指标与权重系数见表1:

表1  

指标名称

指标特征

权重

权重系数

单项总分

总 资 产

表示资产规模

0.05

0.3

30

净 资 产

表示资本规模

0.30

1.8

180

利润总额

表示经营成果规模

0.25

1.5

150

上交利税

表示对国家贡献程度

0.10

0.6

60

销 售 额

表示经营规模

0.20

1.2

120

创汇总额

表示外向经营规模

0.10

0.6

60

合              计

1.00

6.0

600

  表中各指标的权重按其重要程度确定(表3的权重设定也相同)。

  (2)计分办法

  对位于平均值及其以上的指标采用下式计分:

  对位于平均值以下的指标采用下式计分:

  上述计算式的详细说明见附件三。

  (3)行业系数

  设置行业系数的目的,是用以适当调整不同类型企业因政策待遇不同而导致的经营规模与效益的明显差别;同时用于扶持需要发展的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菜篮子企业和部分城市基础产业,以便使各类型企业有尽可能公平合理的评定类别级别的基础。

  根据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程度、资金利润率水平差异以及对需要发展的行业和企业给予的扶持,确定各企业的行业系数如下:

表2  

序号

企业类型

行业系数

适用企业

专营企业

0.8

0.9

0.9

免税商品供应总公司

免税商品企业公司

烟草公司

金融、综合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0.9

见附件二

一般工商企业

1.0

见附件二

扶持发展的工商企业及旅游服务企业

1.2

见附件二

高科技企业、菜篮子、机场、港口航运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1.4

见附件二

  各企业的个体行业系数见附件二。

  2、分级指标及计分办法

  (1)分级指标

  企业分级采用双重效益指标评价法,既考虑该企业的相对效益指标计分值,又考虑该企业的利润总额绝对值。

  各类企业分级的相对效益指标设置见表3;利润总额绝对值界限见表4:

    表3  

指标名称

指标特征

权重

权重系数

单项总分

总资产利润率

反映总资产利用效益

0.20

0.8

80

净资产利润率

反映资本利用效益

0.30

1.2

120

人均利润

反映员工创造效益

0.25

1.0

100

销售利润率

反映销售收入和销售利润对比关系

0.25

1.0

100

合计

1.00

4.0

400

  (2)相对效益指标计分的计算式与企业分类计分的计算式相同。

  3、分类定级标准

  企业按照规模指标的得分,分为三类,按照效益指标的得分及利润总额,分为九级。详见表4:

表4  

企业类别

类别得分

企业级别

级别得分(分)

实现利润(万元)

大于(等于)

350

1

大于(等于)250

大于(等于)20,000

2

250~100

大于        8,000

3

小于(等于)100

小于(等于)8,000

350~150

1

大于(等于)200

大于(等于)2,000

2

200~100

大于        1,000

3

小于(等于)100

小于(等于)1,000

小于(等于)

150

1

大于(等于)200

大于(等于)500

2

200~100

大于        100

3

小于(等于)100

小于(等于)100

总分

300

总分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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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类企业作为市属骨干企业,其类别与效益应相适应。上表中规定一类一级企业的利润总额要大于2亿元,一类二级企业利润总额要大于8,000万元。

  三、方案实施

  1、分类定级方案从1993年开始实施。

  第一次评定以1991年及1992年企业财务年报中有关指标值作为基准,并以其两年加权平均值为计算类别分和级别分的依据,以避免某些企业某一年指标值波动过大,特别是有些企业1992年经营房地产单项利润增幅过高,影响企业分类定级的可比性、准确性。

  第一次分类定级取用指标数值范围,为各企业和其下属全资企业及其参股内联、合资(合作)企业中按该企业权益计算部分之和。

  2、企业分类定级每两年进行一次。

  自第二次分类定级开始,纳入分类定级范围的企业的财务年报须经实施单位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查验,按验证报告列明的指标数据评定。

  3、为了保持稳定,第一次分类定级时,对未达到一类标准的现集团公司暂按一类3级企业对待,限期两年达标。第二次分类定级时,按其实际指标评定,不再照顾。

  4、市属企业一律纳入分类定级管理范围。对市属企业要结合产权登记进行清理。对其中规模很小、效益很差的企业先实行归并重组,然后纳入分类定级管理范围。

  新成立的市属企业,按其注册资本、投资额及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暂定其类别和级别。两年后,再按其实际经营规模和效益正式分类定级。

  5、1993年企业分类定级暂在市属国有企业(含深圳方为主要参股者的其他企业)中试行。

  据本方案对137户公司(市直属公司126户,深圳市参股并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和投资管理公司任免的企业11户),按1991年及1992年财务报表数据和取值范围进行分类定级测算,定为一类企业的有36户(有15户集团公司未达到一类标准,但暂按一类对待),占26.3%;定为二类企业的有34户,占24.8%,定为三类企业的有67户,占48.9%。

  现有企业分类及分级总体情况见表5及表6:

表5  

类  别

企业户数

占全部%

备      注

36

26.3


34

24.8


67

48.9


合  计

137

100


表6  

类  别

级  别

企业户数

占该类%

备      注

1

0

0


2

12

33.3


3

24

66.7


1

9

26.5


2

11

32.3


3

14

41.2


1

9

13.5


2

23

34.3


3

35

52.2


  各企业的具体类别、级别见附件一。

  四、配套措施

  1、企业分类定级后,对企业的领导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方式,具体办法按照市委组织部制订的《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四。

  2、分类定级实施后,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企业的类别级别同企业的待遇和企业员工的工资、福利、微利商品房分配、常住户口指标、赴港(澳)出国指标等相应挂钩。企业的类别级别越高,效益越好,对国家贡献越大,相应的待遇也就越好。

  各项挂钩指标的制订和实施办法由各相应部门制订,市政府审定后颁布实行。

  3、鼓励市属集团(总)公司和直属公司发挥整体优势,其所属的二级公司如达到二类或一类企业标准,可享受市属二类或一类企业的领导人员待遇和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但其管理序列一般不予变动。

  五、本方案由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市委组织部、市体改办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附件一:市属企业分类定级名录(第一批)、(本刊不登)

  附件二:《企业行业系数表》(本刊不登)

  附件三:《关于分类定级计分数学计算式的说明》

  附件四:《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

附件三

关于分类定级计分数学计算式的说明

(本说明使用1991年数据及分类定级最初讨论稿草拟的权重系数撰写,仅用于说明分类定级计分算式的运算过程,请阅者注意)

  一、说明

  为提高科学性、时效性及保证体系的公正严明,本方案采用数学模型及计算机运算程序对分类定级的各企业进行计分。

  根据分类定级考核指标,对企业以指标最大值为参照进行综合计分时,曾出现如下情况:各企业由于规模大小悬殊,同类指标之间差异很大。以销售额为例,工业品贸易集团公司91年为26.1亿元(该类指标的最大值),比机场公司的57万元(该类指标的最小值)大4579倍。按此方法对93户企业进行分类的综合计分(总分600分),大于100分的有26户,仅占28%,其中大于300分的仅3户,占4.3%;而低于100分的达67户,占72%。由于分数分布很不均匀,差异很大,不便于分类和分级分数线的划定。

  为了既不改变企业在分类定级中的规模、级别名次顺序,又能较好地解决分数分布不匀问题,以利操作,可以采取选用适当数学计算式的方法解决上述问题。根据上述情况,本方案采用了我市1990年度,91年度经济效益十佳企业评比的数学模型作为计算式:即在某一类指标计分时,高于或低于平均值的指标都分别与平均值比较十分,其中平均值计60分。

  对于位于平均值及其以下的指标计分采用计算式(1):

  对于位于平均值及其以上的指标计分采用计算式(2):


  式中的次大值为减去最大值后的较大值。

  式中的“∑”为求和符号,即将某企业全部指标的得分(如分类)进行相加之意。

  在计算式(2)中,“60”为超过(或等于)平均值指标的基本分,剩下40分的得分由差额1与差额2的比值大小决定。如该指标等于平均值,则分式的子项为0,该分式结果亦为0,该指标得分60分;如某指标等于次大值,则分式的分子和分母相同,分式结果为1乘以40等于40,40分加60分得100分。在上述计算式中,去掉的最大值设定得分100分。

  经上述测算,93户企业,大于100分的有60户,占64.5%,其中大于300分的有27户,占29%。由此可见,在不改变各企业名次的前提下,经数学处理后得分的分布状况有了较好的改善。

  二、计算实例

  以销售额指标计分为例。

  在本方案的资料测算中,销售额的次大值为184813万元,平均值为26205万元;莱英达集团公司的销售额为48157万元,黎明电子公司的销售额为16345万元。销售额的权重系数为1.5。黎明电子公司的销售额位于平均值以下(即小于平均值),用计算式⑴:

  莱英达集团公司的销售额位于平均值以上,用计算式(2):

  在本方案中,采用数学模型电脑运算,各类指标由电脑自动计算出平均值,自动划分位于平均线以下或以上的指标并进行运算。

附件四

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企业人事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系指深圳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系指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企业董事会、企业经营班子的正、副职领导人员及企业工会的主要领导人员。

  国有资产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中代表国有资产方的企领导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的要求,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应体现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和保证监督作用,全面执行党和国家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执行回避制度,贯彻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

  第四条  根据深圳市企业分类定级方案,市委、市政府委托市委组织部和市投资管理公司,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市委组织部履行对企业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职能,研究拟定企业人事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对企业人事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具体负责一、二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的管理。

  市投资管理公司为企业领导人员的协管单位,负责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向企业推荐由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人选;受市委、市政府委托,会同市属企业工委具体负责三类企业的正职领导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按所在企业的类级享受相应待遇。

  企业领导人员经组织决定由较高类级企业调到较低类级企业任职,可保留调任前的待遇至新到企业下一次分类定级评定为止。

  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调到企业(含筹建新企业),担任正、副职领导职务的人员,其原待遇高于新任职待遇时,可保留至企业下一次分类定级后,按企业的类级确定待遇。

  企业领导人员退(离)休,按办理手续时所在企业的类级享受相应待遇,依照干部退(离)休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  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开拓、进取精神;

  (二)思想品德端正、作风民主,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有一定的政治经济理论水平,懂得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具有胜任所任职务的组织管理能力、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一、二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有十年(三类企业正职为八年)以上工龄,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有八年(三类企业副职为五年)以上工龄;

  (四)正、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符合深发[1991]28号文关于干部回避制度的规定;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三章  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的任免

  第七条  一、二类企业的党委书记由市委决定人选,三类企业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由市属企业工委决定人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或任免。

  第八条  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及国有资产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中代表国有资产方的董事长,属一、二类企业的,由市投资管理公司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人选向企业董事会提名推荐,由企业董事会选举或罢免,属三类企业的,由市投资管理公司向企业董事会提名推荐,由企业董事会选举或罢免。

  上款企业的经理,属一、二类企业的,由市投资管理公司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人选向企业董事会提名推荐,由董事会决定任免(聘任、解聘);属三类企业的由市投资管理公司向企业董事会提名推荐,由董事会决定任免(聘任、解聘)。

  第九条  不设董事会的一、二类企业的经理,由市委、市政府决定任免;三类企业的经理,由市投资管理公司决定任免。

  第十条  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的具体条件,设董事会的企业,董事长是党员的,党委书记一般可由董事长担任;不设董事会的企业,党委书记、经理一般可由一人担任;不由一人担任的,党委书记兼副经理,经理兼党委副书记

  第十一条  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方的董事(含合资、合作、联营企业中我市国有资产的代表),由市投资管理公司确定人选,按有关规定程序推荐选派。

  第十二条  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经营班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应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经营班子还应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企业领导人员应建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党委书记、董事长、经理在涉及班子成员等重要人事变更时,应按人事分管权限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或市属企业工委和市投资管理公司报告。

第四章  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免

  第十三条  一、二类企业党委副书记(含纪委书记)由市委组织部决定人选,三类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市属企业工委决定人选,按党章规定程序选举产生或任免。

  企业工会主席一般由企业党组织的副职或经营班子的副职兼任,也可专设。拟任人选应征求市总工会的意见并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企业的副经理和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行政副职领导人员,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任免(聘任、解聘)。(在第十六条中专门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行政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免(聘任、解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经理提名或党组织推荐;

  (二)企业人事部门考察,并作任职资格条件审查,属提拔的要进行民主推荐,属连任的要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实事求是提出考察意见;

  (三)征求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意见;

  (四)设董事会的,由董事会讨论决定任免(聘任、解聘);不设董事会的,由经理主持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充分发扬民主讨论,由经理决定任免(聘任、解聘);

  第十六条  一、二类企业行政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免(聘任、解聘)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三类企业行政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免(聘任、解聘)报市投资管理公司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任免备案报告、“企业领导人员职务任免呈报表”,属提拔使用的,加报考察材料。

  任免备案报告主要写明任免理由、人事部门考察情况和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意见。任免呈报表应逐项填写清楚,实事求是反映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和领导班子讨论的情况。考察材料的内容包括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和廉政情况,工作作风、能力和实绩及主要缺点。

  备案材料送达市委组织部或市投资管理公司逾二十天而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可行文任免(聘任、解聘)。 

  第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和市投资管理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的德才条件,分别向一、二类企业和三类企业推荐副职领导人员的人选。

  市委组织部和市投资管理公司分别对一、二类企业和三类企业的行政副职领导人员(中层负责人员管理问题集中在附则中规定)的任免(聘任、解聘)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不按条件、程序任免的,要坚决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  企业党组织、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副职领导人员的任期与正职领导人员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五章  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制。市委组织部和市投资管理公司按管理权限加强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通过考核对其德才表现及工作实绩作出全面评价,为知人善任、奖优罚劣提供依据,建立激励和监督机制。

  对企业业绩考核的结果应作为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企业的业绩考核由市投资管理公司负责,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严格的奖惩制度经市审计部门审计,经营业绩突出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者,予以解聘。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因决策重大失误或违法乱纪,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者,根据性质与情节轻重给予其党纪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企业副职领导人员和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经考核不称职被解聘的,由所在企业另行安排工作,按新安排岗位享受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一、二、三类企业经理助理及人事、财务、审计部门正职负责人员的任免,须参照第十六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中层行政管理人员,党群工作人员和对下属二级公司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中层负责人员)的任免(聘任、解聘),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管理制度,按企业类级报市委组织部或市投资管理公司备案。

  市委组织部、市投资管理公司应按管理权限加强对企业中层负责人员任免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调配、出国赴港澳的政审、培训、工资福利、辞职、辞退,以及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任免呈报表”。(本刊不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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