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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第12期(总第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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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2-12-31 【字体:

深府办[1992]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自去年以来,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促进政府廉政建设,市政府曾先后颁布了《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和《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地各部门基本上做到了按规定执行,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在个别地区和部门,包括一些行政执罚单位,由于对罚没充公物品管理措施不严,仍存在一些压价收购、擅自处理、变相私分等政令不通的现象。最近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达了《关于加强没收物品管理的通知》,这些文件再次强调了必须建立和完善公物处理的公开拍卖制度,不得擅自处理罚没充公物品。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完善特区罚没充公物品的公开拍卖制度,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的公物处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全市各级执法单位、经济管理部门以及中央驻深单位(以下统称执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缉私、罚没的物品、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邮政、运输、仓储等部门获得的无主货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营企事业单位依法需要处理的物品以及其他需要变卖的物品,都必须委托市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进行拍卖,不能再交由其他商业渠道作价收购,更不允许执罚单位在本系统内部作价处理。

  二、委托拍卖的公物中属于专卖、专营的,必须由有相应经营权的单位参与竞买。

  三、金、银、外币、有价证券、枪支、弹药、毒品和吸毒用具、淫秽物品等不得拍卖的物品由执罚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交由专管机关处理。

  四、易燃、易爆、易腐烂物品和鲜活商品,可由执罚单位直接交由当地的有关经营(使用)单位就地拍卖或收购。

  五、罚没物品中的假冒伪劣品,仍按国家现行规定交由专管部门处理,不得使其进入流通市场。

  六、罚没物品中术语国家限制进口的二十四种商品。在公开拍卖后需销往特区外的,市有关部门凭拍卖行成交确认书和有关规定办理出关手续。

  七、公物拍卖中的机动车辆,在公开拍卖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市车辆管理部门凭拍卖行的发票、成交确认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办理过户或入户手续。

  八、各级财政部门是罚没物品处理的管理监督机关;各执罚单位应在作出罚没物品的决定生效后十日内将罚没物品清单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将罚没物品直接移交给市政府指定的拍卖行;属于专卖、专营物品的,应将移交清单抄送有关主管部门(中央驻深单位按罚没收入监管关系报送监管的财政部门)。

  九、拍卖行应于拍卖成交后将拍卖情况向有关财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将罚没物品的拍卖成交价款在扣除拍卖费用和佣金后上缴财政;执罚单位所需办案经费补助,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现行规定核拨。

  十、过去所有的罚没物品和公物处理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对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违反、阻扰而不执行的单位,除按《广东省罚没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外,财政部门还应扣减其部分应拨的经费。

  望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本通知的规定,切实做好公物的统一拍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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