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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第3期(总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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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负担问题的补充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2-03-31 【字体:

深府办[1992]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深府办[1991]119号)实行以来,对于正确执行国务院和国家税务局等单位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的有关规定,贯彻外贸出口产品退税政策、扶持外贸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应该继续执行。现根据国务院关于除中央各部门所属各类外贸企业出口产品的退税继续由中央财政负担外,地方各外贸企业出口产品退税实行由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作如下补充:

  一、凡承担我市出口计划和公缴外汇任务的外贸出口企业计划内出口产品,给予全额退税。即从一九九二年度起,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按企业隶属关系负担。区、县所属企业由区、县财政负担,年终结算时,市财政局根据税务局退税分级报表与区、县财政局结算。

  二、中央所属各类外贸企业的计划内出口产品退税,仍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广东省所属各类外贸企业计划内的出口产品退税,按广东省的规定办理。

  四、外省、市驻深各类外贸企业出口产品退税回所属省、市办理。

  五、一九九一年报关出口产品尚未办理退税的也按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的规定办理。

  六、凡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报关出口产品尚未办理退税的,必须在今年三月底前清算完毕,逾期不再办理退税。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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