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2年政府公报 > 1992年第1期(总第25期)
深府[1992]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一九八七年市政府发布了《深圳市统筹外汇管理试行办法》,在试行过程中,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有关政策的改变作了部分调整,但仍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统筹外汇的管理,现将市统筹外汇管理办法调整如下:
一、贸易外汇
(一)一般商品出口收汇上缴中央百分之五十,其中,平价上缴百分之二十,按调剂价上缴百分之三十。地方政府统筹百分之十部分,我市一九九二年继续暂缓执行一年。机电产品出口收汇按调剂价上缴中央百分之三十,市政府不予统筹。
(二)来料加工工缴费收汇按平价上缴中央百分之十,市统筹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差率统筹,宝安县企业为百分之十五,区属企业为百分之二十五,市属企业为百分之四十,市统筹部分不再补贴人民币。
二、非贸易外汇
(一)税务机关征收的外汇税款,市统筹百分之九十九,其中属区、县税源的,区、县留成百分之十九,征收单位留成百分之一。
(二)劳动管理部门向外资企业收取的外汇劳务费和社会保险金、西沥水库供水收取的外汇收入,仍维持原来规定不变,即分别统筹百分之九十、百分之八十,单位分别留成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
(三)市免税商品供应公司的外汇利润,维持原统筹比例,即按税后利润上缴百分之九十,市免税商品企业公司的外汇利润,按税后利润上缴百分之五十,两家公司上缴统筹的外汇利润(额度),直接向市财政结算。
(四)国土局以外汇招标的土地拍卖收入,市统筹百分之九十五,单位留成百分之五。上缴中央的外汇由市统筹安排。
(五)执法机关的缉私、罚没外汇收入,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规费)外汇收入市统筹百分之七十五,单位留成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属区、县单位的外汇收入市统筹百分之六十五,区、县留成百分之十,单位留成百分之二十五。
(六)各项劳务服务及其它外汇收入(国家有规定的除外),市统筹百分之五十,单位留成百分之五十,其中属区、县单位的外汇收入市统筹百分之四十,区、县留成百分之十,单位留成百分之五十。
(七)科研、医院、疗养院、文艺、体育、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勤工俭学的外汇收入,市暂不统筹,全额留给创汇单位使用。
(八)凡有外汇收入的企业(包括驻深企业、内联、“三资”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企业),均应按税务有关规定以外汇缴纳有关税项。
三、使用市统筹外汇一般不再补缴人民币差价。
本通知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