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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1991]465号
(1991年11月2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方针,更好地调节和管理我市文化市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歌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场所适用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国税发[1991]0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文化发展专用资金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1]571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十二月一日起,调整我市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的营业税税率,并开征“文化发展专用资金”。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歌舞厅、卡拉0K厅和音乐茶座等娱乐场所的营业税税率由按营业收入的3%调整为5%,并对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和大型通俗艺术表演会按总收入的3%征收“文化发展专用资金”。原来收取的1%的管理费保持不变。
大型通俗艺术表演会系指通俗音乐、歌星演唱、交谊舞、体育舞蹈、时装展演和各类明星的售票演出。其门票、入场券收费在20元以上(含20元)的,一律按营业总收入的3%征收文化发展专用资金。
二、物力和管理上的困难,可委托市税务机关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一并代收文化发展资金。即由市文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文化发展专用资金”收据,交税务部门掌握使用,定期结算票款。税务机关可按征收总额提取20%作代征费用。
三、文化发展专用资金是扶持重点文艺创作、演出,旨在弘扬民族艺术,高尚艺术;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群众文化事业发展;补助公共图书馆购书经费和博物馆文物征集经费不足而设立的专用资金。文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管理好这笔资金,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必须开立专户存储,务必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