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9年第4期(总第4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89年政府公报 > 1989年第4期(总第4期)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消费基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0-01-15 【字体:

深府[1989]360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1989]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强消费基金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贯彻执行。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十一月底前报市政府。

 关于加强消费基金管理的意见

  自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对控制消费基金膨胀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一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特别是企业消费基金仍有继续膨胀的趋势。一些部门和单位滥发奖金、实物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社会集团消费虽然有所控制,但效果不甚理想。控制消费基金过快的增长,是遏制通货膨胀、缓和供需矛盾、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也是搞好廉政建设、端正社会风气、解决分配不公的重要内容,必须认真抓好。要迎过完善机制,健全法规,加强监控,依法管理,深化改革等方面实行综合治理。

  一、加强工资、奖金的管理

  (一)加速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

  企业工资改革方案要尽快确定并付诸实施,真正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

  企业工改方案出台前,市劳动局和市经济发展局要对原来有关企业工资和奖金发放的文件、规定进行清理,对明显不合理的报请市政府批准修改或停止执行。

  各企事业单位要把加强内部工资奖金制度的管理作为控制消费基金膨胀的一项根本性措施,不断提高自我约束能力,严禁互相攀比,不准擅自提高标准或变相多发滥发。

  (二)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应全部纳入工资总额内,并实行分类管理。

  1、职工基本工资。按工资分类改革方案确定的工资水平和人员定编核定。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工资改革方案规定的职务、工龄工资水平和单位的编制核定职工基本工资部分的总额;企业在新的“企业工资改革方案”实施后则按“企业工资标准”确定职工基本工资部分的总额。

  2、浮动工资和奖金。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市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企业则严、格按照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指标计算浮动工资和提取奖金,真正使企业的浮动工资和奖金的发放同经济效益挂钩。

  3、各种补贴应在工资总额中专项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企业单位应按劳动部门(或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劳保、福利及其他补贴标准,严格控制发放,不得巧立名目乱发补贴。

  (三)完善工资总额的计划管理体制

  1、工资总额计划的编制和下达。职工工资计划分指令性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编制。基本工资和各项补贴按指令性计划编制,浮动工资和奖金按调节性计划编制。计划编制采用自下而上的办法,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局负责编制。属国营、集体企业单位的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市计划局综合平衡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计划的执行采用自上而下的办法。企业工资计划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下达到各集团、总公司和市直属企业,并依次按隶属关系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企业按照工资改革方案的规定提取月度浮动工资。超额完成当年产值、利润计划的企业向主管部门(市属国营企业向主管局和市投资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经核定后,报市劳动局审批方可另行追加浮动工资(各类奖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计划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到各行政事业单位。

  2、严格工资基金手册制度。各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根据核定的工资总额,并持劳动部门统一制定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到选定的一家开户银行领取工资。

  3、宝安县、蛇口管理区、华侨城的工资总额计划,也要报市计划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在全市工资计划下达时切块单列。

  4、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及各种承包责任制(不包括个人承包)的企业,经营者的承包收入或奖励金超出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一倍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三倍),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股份制企业由董事会)批准,并在企业的工资总额中开支。

  (四)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计划、劳动、人事等部门要做好工资总额计划的编制、下达和综合平衡协调工作;银行要加强对工资奖金等消费性支出的现金管理,并协助统计、劳动等部门做好统计分析,及时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财政、税务、审计和投资管理公司则担负检查、监督、征税或处罚的责任。各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消费基金管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主动配合上述部门,共同实现对消费基金的宏观管理。

  二、落实和完善财务管理

  (一)严格成本费用开支管理。对企事业单位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国家和省、市均有明确规定,财政局、税务局和投资管理公司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对按规定列入成本费用的奖金、劳保用品及各项津贴、补贴项目,必须按标准范围开支,超过部分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企业的业务活动费,必须严格在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和范围内开支使用,按实列支,不得以基金形式先提后用,超支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从企业的奖励基金中开支。

  (二)严禁账外设账。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一切收入和开支,都必须按规定通过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钱柜”,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将预算外资金用于集体消费和个人消费。

  各项联营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入账,纳入单位利润(收入)总额,并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

  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费和执法部门的罚没收入要纳入财政管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票据,否则交费或被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各执法单位的各种罚没收入,应一律上缴财政,这些部门所需各项经费由财政部门另行核拨。各种罚款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属单位被罚的,由单位的福利基金开支,属个人被罚的,由个人负担。

  (三)加强调价收入管理。生产企业库存原材料和商贸企业库存商品(物资),因国家调整价格政策所获得的价差收入,全部转为企业流动资金,不得作为利润进行分配。对部分经营项目,物价部门要核定毛利率或批零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凡超过规定的盈利部分一律收缴财政。

  (四)完善企业税后留利分配管理。国营企业的税后留利,由投资管理公司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其它各类企业也应按各自所属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建立税后利润基金制度。

  企业税后留利的各项基金必须严格实行专项管理,不得互占或挪用。

  企业发展基金应根据不同留利水平确定,一般不得低于50%;企业缴纳所得税及利润后人平留利额一万元以上的,发展基金比例不得低于60%;五万元以上的,发展基金比例不得低于70%;十万元以上的,发展基金比例不得低于80%。

  奖励基金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20%。人平留利额一万元以上的不得超过10%。

  福利基金应控制在企业留利30%以内,并严格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不得变相用于职工个人消费。

  股份制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公积金(即发展基金)由有关部门规定最低比例,超过规定最低比例以上者,可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公益金(即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所占比例,由职工同股东协商确定。

  亏损企业要限期扭亏,由投资管理公司严格核定减亏计划,完成减亏计划后的留利可比照税后留利实行基金管理。

  各类企业都要建立税后利润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逐步补足规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从一九八九年起,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必须提取不低于20%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五)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其体办法按深府[1989]241号文执行。

  (六)完善公物处理办法。执法部门没收的物资和缴获的赃物,机关、企事业单位需处理的公物及无主货物,必须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作价原则处理,不得无偿发绐或低价售给个人。在拍卖市场建立后,上述物资应按规定通过拍卖行拍卖,其收益仍按现行财政财务体制管理。

  (七)各单位要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各级财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敢于与一切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作斗争。任何人不得干扰和阻挠财务人员的正常工作,或以各种形式和手段打击报复。财务人员的任免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税收征管

  (一)完善现行税务管理。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均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各类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其财务应按隶属关系一律纳入财政或投资管理公司系列管理,并依法纳税和上缴利润。

  (二)强化对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和私营企业的税收管理。

  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和私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工商部门要协同税务部门定期审查,对达到私营企业标准的,要及时换发营业执照;对领取集体所有制营业执照,实质属个人或合伙所有的私营性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视其经营规模及时对其换发营业执照。对严重偷税漏税的个体户、承包户和私营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从事批发、承包、合伙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强制推行建账、建票制度和查账制度。规模较小的也要建立进销、存货登记造册制度。凡按规定应建账建票的纳税户,一切经营活动必须反映在账册票证上,逐步实行由当地会计师事务所核准收支,结算损益,凭签证的会计报表纳税。会计师事务所要对其签证的会计报表承担经济的、法律的责任。凡有经营收入不记入账票的,按偷税论处。

  各级税务机关要重点加强对从事批发业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个体户、承包户、私营企业以及私房出租户的税收征管工作。全面核对税务登记,调整纳税定额,切实清查漏管户。

  (三)切实抓好工资调节税的征收管理。所有国营、集体企业和股份制、联营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凡达到征税标准的,都要征收工资调节税。

  (四)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加强对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凡个人取得应税收入达到国家规定征税标准的,必须申报纳税。

  职工在本单位取得各类应税收入达到征税标准的,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在单位以外取得的收入,在一定期间或一次性应税收入达到征税点的,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在单位以外取得应税收入达不到征税点,但合并在职单位应税收入达到征税点的,由其本人申报或税务部门查征。

  个人取得的承包收入或承包经营者取得的奖励金,达到征税标准的,应申报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税款应由个人负担,不得由单位代为开支。

  个体户、承包户和私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后的留利,依照20%的比例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五)加强减免税款使用管理。各区、县,各部门均不得超越税收管理权限批准减免税。对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的税款,企业必须建立专账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不得参与利润分配计提留利,更不得作为消费基金或其他挪用。税务部门对减免税款使用情况要追踪检查。并配合投资管理公司,逐步建立国家股权增值机制。

  (六)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对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服务取得的收入,要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开统一印制的发票,严禁以白条或内部收据入账。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稽查和打击使用伪造发票的违法行为。

  四、深化改革,引导消费基金转化分流

  (一)积极组织储蓄存款。银行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开办多种储蓄业务,以利于吸引社会游资和群众手上的资金。通过增加储蓄存款,延缓消费投入期,抑制消费膨胀。

  (二)积极发展股票、债券市场,逐步推行企业股份制。为引导人们自我约束消费欲望和利于建立资金积累机制,国家提倡和鼓励个人投资。对购买经政府批准的三年以上长期债券的利息暂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发行股票、债券具体管理办法由特区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加快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将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具体办法由市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四)加快住房制度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的房改工作要继续抓好,企业房改方案要尽快完善后抓紧执行,逐步提高住房支出占个人消费支出的比重,引导消费资金合理投向。

  五、发挥银行的调控和监督作用

  (一)合理调整信贷规模,抑制消费基金总量过量增长。各级银行必须根据比例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信贷规模,同时要在调整信贷结构上狠下功夫。根据国家和市的产业政策,实行扶优限劣的倾斜政策,对亏损企业要实行逐笔核贷,禁止任何企业和单位把贷款变相移作消费基金分配。专业银行要自我约束并加强管理,建立贷款责任制度,逐步推行抵押贷款制度。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监督、指导。

  (二)加强现金投放的管理监督。因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可在多家银行办理结算,但只能在一家银行提取工资、奖金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现金。行政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开户银行办理结算及开列现金账户。现金开户行应将开户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核准。现金开户行对所辖开户单位用于发放职工个人的消费基金应加强监督,凭劳动局发放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各级财税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浮动工作计算单提取现金,严禁坐支现金及以其他名义套取现金发放个人消费支出。

  (三)加强集资、债券利率管理。企业集资(包括企业内部集资)规模及利息率都必须按规定报经人民银行批准;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代理发行未经批准的债券。债券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档次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40%,(经政府批准为特殊项目集资的债券利率可适当提高),企业内部集资利息率不得高于同档次债券最高利率。

  六、严格监督检查和处罚

  凡违反上述税收、财务、金融等管理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有偷、漏、抗税行为的,按国家税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二)企业将减免税款移作消费基金的,取消原批准的减免税照顾,清退全部减免税款。已用作消费基金的部分等额扣减企业的奖励基金。

  (三)有偷税行为的纳税户及把减免税款移作消费资金发放给个人的企业,从事发当年算起,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减免税照顾。

  (四)违反发票管理的,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账外设账,私设“小钱柜”的收入一经发现,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并处以账面发现额20%至一倍的罚款。已经私分的款项,由单位领导负责追还。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直至依法制裁。

  (六)企业违反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奖金、劳保用品及各项津贴、补贴款的,除调整财务决算外,已用款项应如数在本单位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中扣减,并按违纪额处一倍罚款。

  (七)企业不按规定分配税后利润,将生产发展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用作奖金的,除如数从奖励基金中扣还外,对企业领导和有关财务人员停发奖金一年。

  (八)对不按规定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企业,银行不予新增贷款。

  (九)违反现金管理的,按特区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十)违反物价管理的,按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一)各有关部门对未经市“社控办”批准的购买项目不得审批,违者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控购”物品的,没收所购物品或处以罚款,并追究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