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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1989]81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和《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市属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需要,健全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领导体制,实行监事会指导监督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监督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增强公司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是深圳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企业市属国有资产的机构,是市属国有的控股公司。公司是企业市属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监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对一切重大问题的决策,须经监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监事二十二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常务监事九人,监事十人。均为兼职。
第五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由市政府任免。
第六条 监事会设秘书一至二人,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举行会议及开展业务活动的费用采取预算办法,从公司利润中拨给。其开支须经监事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监事会承担下列责任:
(一)保证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市属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并对公司资产、投资经营后果负责。
(三)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并监督公司及时足额地完成国家股股息、红利(利润)的收缴任务。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决定本公司总经理的聘任或解聘,及其在聘用期间的工资标准和奖惩;根据总经理的提名,批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的聘用或解聘;决定本企业参股或控股的其他企业中国有资产代表人的人选。
(三)审查批准总经理的年度投资经营目标及任期投资经营目标。
(四)审查批准本公司财务制度、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报吿、股息、红利(利润)分配及使用方案。
(五)审查批准总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吿。
(六)审查批准单项在一千万元人民币(含一千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以上的经营、投资、改造项目。审查和批准一千万元人民币(含一千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以上的流动资金的使用及贷款担保。
(七)决定本公司参股或控股企业资产的增减、转让、拍卖及股权变动,一次性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含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占该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资产的一切事宜。
(八)检查本公司账册、报表及业务执行情况。
(九)监督执行机构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监事会决议。
(十)本公司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条 监事会闭会期间,经监事会决议或受主席委托,监事和监事会工作人员可以到所属企业作调查研究,了解监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情况及员工对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必须尊重和维护总经理的经营管理职权,不得干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由主席召集,每半年开一次。如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常务监事会履行董事长考评委员会职能和其他有关审批职能,由主席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集。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法定监事人数为监事会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时,必须向主席请假。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讨论的议题必须逐项进行,并实行记名表决。每个出席会议的监事,有一票的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决定事宜,必须有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的赞成方为有效。如出现不同意见,在投票表决票数相同的情况下,主席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决议)。监事会会议纪要(决议)由主席签署后生效。
第五章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履行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职责,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向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保证监事会各项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提议并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签署以监事会名义发出的纪要和其他文件。因故不能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可委托副主席或常务监事主持会议。
(三)监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工作。掌握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审查公司生产、经营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四)签署、处理或出具《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签署、处理有关协约、合同和须以法人代表身份出面处理的事宜。凡本规定第九条第六、七款所列事宜以外的一切协约、合同的签署权限,须在监事会任命总经理之日,一次性授予总经理,发给总经理《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凡本规定第九条第六、七款所列事宜的协约、合同的签署权限,在监事会讨论通过后,即授权总经理,发给总经理《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涉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宜拥有最后决定权,并于事后报告公司监事会和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监事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对主席负责,在主席因故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受主席委托,代理主席职务行使职权。
第六章 监事会常务监事、监事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常务监事、监事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二)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证国有资产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资产管理、经济核算知识。
(四)有较高的经济理论和政策水平,熟悉经济法规。
(五)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果断的决策能力。
(六)具有民主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认真调查研究。
(七)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八)身体健康,能胜任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监事、监事职权:
(一)参加监事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有权深入所属企业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必要时建议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三)受主席、副主席委托,代表监事会或主席办理其他事务。
第二十二条 常务监事、监事的义务:
(一)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不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贯彻执行监事会决议。
(三)密切联系员工,及时反映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监事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市投资管理公司建立起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管理体制,实行监事会指导监督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保障其合法利益,增强企业活力,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总经理是本公司经营权的代表,对公司监事会负责,全权指挥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在领导本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公司、员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经理在实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进行重大经济活动方面,须接受监事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和任免
第五条 总经理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勇于开拓、进取。
(二)熟悉本公司经营业务、懂得有关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善于经营管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廉洁奉公,联系群众,具有民主作风。
(四)具有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经营管理三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者,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总经理由公司监事会提名或以公开招聘等形式决定聘任。
第七条 总经理实行聘任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不能胜任工作时,经监事会决定,予以解聘。
第九条 总经理离任前,必须接受监事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而提请审计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评议。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总经理承担下列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保证和监督市属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管好用好公司资金,优化投资结构。深化企业改革,推进现代化管理,不断加强公司自我改造、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对市属国有资产经营的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稽核、监督,做好利润收缴和投资开发工作,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益。
(四)监管设在特区外及中国境外企业的市属国有资产,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下列重大问题提出方案,报经监事会审查决定或批准后组织实施:
1、公司的发展战略及近期目标;
2、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的人选及其报酬、奖惩方案;
3、公司财务制度、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股息、红利(利润)的分配及使用方案;
4、年度工作报告;
5、限额以上的经营、投资、改造项目,限额以上的流动资金的使用及贷款担保,限额以上的参股或控股企业股份的增减方案。
6、需由总经理提请监事会决策的其他重大事宜。
(二)全权指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三)决定公司组织体制和人员编制。
(四)决定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中层干部的任免及其报酬、奖惩。
(五)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有权聘请专职或兼职的法律、经济技术顾问,并决定其报酬。
(六)依据有关政策决定公司的工资形式和对成绩显著的员工予以奖励、调资、晋级,以及对违纪的员工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辞退。
(七)提出企业国有资产代表人名单,报监事会审核。
(八)决定单项在一千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以下的经营、投资、改造项目;决定一千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以下的流动资金的使用及贷款担保。
(九)决定本公司的参股或控股企业的资产的增减、转让、拍卖及股权变动。一次性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含一千万人民币)以上,并占该企业资产三分之一以上的,应报监事会批准。
(十)有权拒绝公司外部任何组织和个人无偿占用公司资金、物资,摊派劳务费用。
(十一)有权拒绝非经监事会授权的任何监事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的干预。
(十二)在紧急情况下,对涉及公司资产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问题,有临机处置权,但事后应向监事会报告。
(十三)监事会主席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权限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理其职务,行使总经理职权。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受总经理委托,代理总经理职务行使职权。
第四章 奖励惩罚
第十四条 总经理在经营管理中成绩显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成绩特别显著的给予晋级:
(一)超额或提前完成监事会确定的年度和任期经营目标,实现资产增值。
(二)推广现代化企业管理取得显著效果。
(三)推广改革措施有重大突破。
第十五条 总经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区别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解聘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经济合同,给国家、公司、员工利益和社会公益造成重大损失。
(二)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完成监事会决定的经营计划。
(三)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经营失误或重大安全事故,使公司财产、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
(四)其他严重失误。
第十六条 总经理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经济利益的,区别情况,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总经理的奖惩,由公司监事会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监事会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