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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第4期(总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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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职能部门文件选登

发布机构: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0-08-31 17:08

名 称:市卫生局财政局印发《深圳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文 号:深卫公发字[1990]第89号 深财行字[1990]第12号

主 题 词:

市卫生局财政局印发《深圳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财政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0-08-31 【字体:

  一九九〇年八月五日,市卫生局、财政局印发了《深圳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摘登如下: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本市、区、县工会领导机关和其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公费医疗享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到不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工作,并在工作单位开支工资的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离、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千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一、经费开支范围:

  (一)凡持有本市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所发的公费医疗证,到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急诊就诊的医疗费,报销时需附急诊证明和处方。

  (三)因公外出或探亲临时患病,在当地就近的一个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或确属病情需要并取得转诊证明到其他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报销时需附诊断证明和处方。

  (四)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添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提出建议,填写病情摘要,所在单位同意,经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疗养的医药费(不含床位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者,经指定医院提出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只报销药品费。

  (五)因病情危重或因公致伤抢救,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并附有医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外购证明和处方的药品费。

  (六)按规定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转外地医疗单位治疗的医药费。

  (七)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八)在本单位卫生所、医疗室看病的一般药品费。

  (九)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

  (十)用于危重病抢救(凭医疗单位抢救证明)或治疗公伤(凭证明)所必须的贵重药品(含血液制品)费用。

  二、下列各项报销部分医药费:

  (一)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如: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喉和人工髋关节等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原则上使用国产人工器官,对使用进口的,报销原则不超过国产最高价格,超过部分由单位或个人负担。

  (二)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费用按公费医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报销。

  (三)凡属医疗收入分成的医疗联合体,公费医疗不设记帐。因病情需要前往检查治疗者交现金,凭单据和病历,按本市收费标准审查报销,超过收费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负。

  (四)单项检查费用在30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如CT、核磁共振等,建立科主任(或院长)、公费医疗主管部门的审批制度,以防止不必要的检查。

  三、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报销范围的项目,按附件二(略一编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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