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0年政府公报 > 1990年第2期(总第6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0-06-30 14:3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自来水分级递增收费和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
文 号:深府办[1990]247号
主 题 词: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自来水分级递增收费和管理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市对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制止浪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收到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我市自来水的供需缺口较大,特别是进入夏季用水高峰期和冬春季节东深供水工程停机检修期间,缺水情况更加突出。去年以来,电力费三次调价;从今年三月一日起,省物价局批准东深供水管理局向我市收取的水资源费每立方提高0.05元,但我市自来水收费价格并未作相应调整,自来水的生产成本高于销售价格,造成供水部门供水越多,亏损越大,挫伤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同时,由于我市尚未制定出一套比较完整的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现行的自来水单一收费办法已难于抑制浪费用水的现象。为了增强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的节水意识,促进合理用水,限制浪费,缓解我市自来水的供需矛盾,经研究决定,从今年五月一日起,将我市现行的单一供水收费办法改为分级递增收费。市自来水公司要加强管理,努力保证城市供水。各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抓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不断总结经验,为促进经济发展,稳定人民生活,把我市建设成为节水型城市而作出贡献。
深圳市自来水分级递增收费和管理方案
为缓和我市自来水的供需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稳定人民生活,把我市建设成节水型城市,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1988〕第1号令)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实行自来水分级递增收费和管理的原则是:核定用水指标,分级递增收费,鼓励节约,限制浪费。即根据自来水的不同用途,对居民、行政事业单位及工商企业等用户分别核定合理的用水指标。凡是用水量控制在限额以内的,居民、行政事业单位、市政环卫园林绿化部门及担负市场主渠道供应任务的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按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计收水费;工商企业按商品价(成本、利润、税金)计收水费。凡是用水量超过限额以上的部分,则实行分级递增收费。
凡需装设自来水或增加用水量的自来水用户,应根据自来水的不同用途,按日平均用水量增加的多少,一次性交纳城市供水建设增容费。
一、自来水收费
(一)自来水用途的分类
自来水根据用水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非盈利性单位用水;担负市场主渠道供应任务,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企业用水;工业及建筑业用水;商业及服务业用水。
(二)自来水水费的分级递增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
以户为单位的居民住宅生活用水,水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每户每月用水等级 每立方米水费标准(元)
12立方米以内 0.27
第13立方米——第15立方米 0.35
第16立方米——第20立方米 0.45
第21立方米——第25立方米 0.60
第26立方米以上 0.70
以总表计量的居民集体户,生活用水限额为每人每月4.5立方米,其水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月用水量等级(立方米) 每立方米水费标准(元)
限额内 0.32
超过限额30%(含30%)以内部分 0.48
超过限额30%以上的部分 0.65
2、行政事业单位、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非盈利性单位用水
月用水量等级(立方米) 每立方米水费标准(元)
限额内 0.32
超过限额30%(含30%)以内部分 0.48
超过限额30%以上的部分 0.65
上述单位内所含工商业盈利性用水,应分别装表计量,按工商业用水计收水费。
3、担负市场主渠道供应任务,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企业(含粮食、食品、副食品、水产品、蔬菜加工和仓储及批发市场等)用水
月用水量等级(立方米) 每立方米水费标准(元)
限额内 0.35
超过限额30%(含30%)以内部分 0.55
超过限额30%以上的部分 0.75
4、工业及建筑业用水
月用水量等级(立方米) 每立方米水费标准(元)
限额内 0.49
超过限额10%(含10%)以内部分 0.60
超过限额10%——20%(含20%)以内部分 0.80
超过限额20%——30%(含30%)以内部分 1.00
超过限额30%以上的部分 1.20
5、商业、服装业(含宾馆、酒楼、娱乐场所、商业及服务业办公室)用水
月用水量等级(立方米) 每立方米水费标准(元)
限额内 0.45
超过限额10%(含10%)以内部分 0.65
超过限额10%——20%(含20%)以内部分 0.90
超过限额20%——30%(含30%)以内部分 1.15
超过限额30%以上的部分 1.40
(三)月用水量限额指标的确定
各类用户用水标准均依照国家建设部所定的用水标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由市自来水公司拟订方案后报市用水标准审核小组审定。市用水标准审核小组由市城管办牵头,市府办、经发局、工商局、建设局、运输局、农业局、技术监督局、消委会等单位派代表组成。
对用水指标的确定有争议或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政府城管办协调处理。协调后意见仍有较大分歧的,由城管办提出意见报市领导审定。
(四)自来水收费方式
市自来水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抄表计费到用户。居民住宅用水以户为单位抄表计费。集体居民户用水按单位或宿舍抄表计费。企事业单位用水则抄表计费到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所含的其他类型用水,应另装水表计量收费。
因特殊情况并经市自来水公司同意,负责转供水管代收水费的机构,应由市自来水公司按一定的比例或定额拨付给一定数额的费用,作为其代管代收的经费(自行管理的单位除外)。所有供水机构(含转供水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下同),应严格执行本方案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各种费用。
自来水收费按月结算一次(以当月天数计),超过缴费通知规定时间逾期缴交水费的,应按当月水费总额每天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连续超过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交水费的,予以停水。
二、城市供水建设增容费
用户如需装设自来水或增加用水量,应按市自来水公司核准的日平均用水量增加的多少,一次性交纳城市供水建设增容费。
城市供水建设增容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用水类别 增容费(元/立方米.日)
行政事业单位公产房住宅用水 免收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室、市政环卫园林绿化、担负市场
主渠道供应任务(经市府有关部门核准)的企业用水 150
工业、建筑等企业(含商品房及私人自建住宅)用水 200
商业、服务业(含宾馆、酒楼及娱乐场所)用水 250
城市供水建设增容费应专用于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扩建和更新,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他用。
三、自来水收费、管理的奖惩和监督
用户如需新装设供水设施或增加用水量应将增容理由及用水性质如实向市自来水公司申报。其供水管道的设计、安装须经市自来水公司核准,并一次性交纳增容费。违者,市自来水公司有权对其所用水量按标准收费的五倍计收水费,并停止供水。
所有新建住宅用户的水表均应安装在户外,并适当集中。违者,市自来水公司可责成有关责任人将水表重新改装在户外。否则,不予验收及供水。在本方案发布以前已安装在用户室内的水表,应在以后改建时逐步调整。
在每年六月至十一月用水高峰期间,除居民用水外,其他用户超指标用水部分按本方案规定的收费标准加30%计收水费。
用户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减少用水量在原指标10%以上的,应在三个月内向市自来水公司申报并重新核定用水指标。违者,处以二千元以内的罚款,并予核减用水指标。
凡用户因采取节约用水措施,节水量连续三个月以上达到该单位用水指标20%以上(含20%)的,经市自来水公司核实后,按节水量的50%减收水费,作为奖励金。
自来水公司按常规收费以外的所有奖罚款,应设立专账,结余部分用作水费的调节基金。
市自来水公司必须加强对自来水收费及奖罚等执行情况的管理,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及奖罚标准,禁止一切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
各供水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加收其他各种费用。对违反规定多收乱罚的,用户有权拒付多收部分的款额并向物价部门投诉;物价部门有权责成其退回或没收多收部分款额,并处以多收部分款额三倍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处以十倍以内的罚款。
市自来水公司及各供水管理单位要认真受理和妥善解决用户对不按本方案规定价格收费、乱罚款的投诉和反映。不得刁难和设置障碍,更不得对用户随意停水报复。否则,除赔偿用户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外,按规定加倍处罚。
四、附则
上述各项自来水的收费及奖罚款,均按人民币计收。
本方案适用于市自来水公司的供水区域。其他供水区域的自来水收费和管理,可参照本方案施行。
过去有关自来水的收费和管理规定与本方案相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市自来水公司可依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实施。
本方案执行情况由市城管办和工商局负责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