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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1990]177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属有关单位:
《深圳市行业协会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行业协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圳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企业活力,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业协会是依国家有关社团登记管理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理事会指定的专职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为社会团体法人代表。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行业协会由本市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不受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四条 行业协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经济特区有关规定,为特区建设服务,为行业和企业的发展服务,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完成政府委托的事项,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第五条 行业协会由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归口审批和管理,接受国家、省行业协会及本市总商会的指导,独立开展活动。
第二章 行业协会的组建和编制
第六条 行业协会的设立,应遵照国家标准——GB475484《国民行业分类标准和代码》,原则上按其中的大类设会。对具有优势的行业或具有特色的新兴发展行业,也可按中类或小类设会,但从严审批。
在本市范围内,一行业只能建立一个行业协会,不得按行政区域和行政层次层层设会。
第七条 设立行业协会须制订行业协会章程,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行业协会名称(统一为“深圳××行业协会”)、地址、宗旨、任务、会员资格、入会退会手续、会员权利与义务、组织机构、行业领导的产生办法、任期及职权范围、会费交纳办法、经费管理等。
行业协会章程经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申请设立行业协会,须向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行业协会章程。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成立协会报告三十天内,应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准或不批准。
批准成立行业协会,以审批机关的正式行文为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深圳市民政局作社团登记。
第十条 非工业行业协会的经费原则上由会员缴纳的会费自筹解决。一定时期内确有困难的,可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政府酌情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非工业行业协会选调的脱产办事人员,其工资、住房、职务(职称)和其它福利,遇仍挂靠原单位,与原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工业行业协会脱产人员原则上由两部分组成:
(一)从会员单位选调来的人员,其工资、住房、职务(职称)和其它福利待遇均由原派出单位负责,与原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二)配备少量事业编制。人数从严控制,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提出意见,报请市编委核定。人员经费,按补差办法由市财政解决(时限二年)。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行政生活、党团组织关系等,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章程规定进行工作,决定人数、任免和聘用工作人员,从事有关服务,开展和参加各项社会活动。
有关人事变动情况应及时报送协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协会的变更、合并、解散等均应按原报批程序办理手续,经批准后,依法进行财产清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会员必须是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有关的研究、院校等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与协会管理;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协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六)对协会的活动和经费开支有监督权;
(七)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完成协会布置的工作和提交统计资料;
(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理事和常务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例会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行业协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专业组织或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则会长召集。
第五章 行业协会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维护本行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提出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行业技术标准,以及企业升级标准,优质产品、企业税收、产品价格调整的建议和要求;制订行规和行约;组织行业调查研究;协调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制订行业规划,进行行业统计;检查和监督会员对有关经济政策、技术规范和管理措施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协调行业内部竞争,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加强同其它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经验交流。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水平,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二十四条 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帮助会员培养技术、管理人才,组织行业人才交流,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经验,推动现代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展同国内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企业参加展销会,为本行业拓展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 承办市政府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第二十七条 为促进行业的发展和特区经济事业,可以进行各种技术、培训、业务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经费可按以下途径筹措: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市财政部门拨给的补贴及专项基金或专项拨款;
(三)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出版刊物、举办展览、兴办服务项目公司等各种有偿服务收入;
(四)会员单位的资助,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自愿捐赠;
(五)经费利息收入;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九条 会员交纳会费,企业单位可由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事业单位由预算外收入和经费包干结余中列支。
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商定,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可包括下列项目:
(一)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的费用以及日常办公费用等;
(二)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补贴;
(三)出版刊物、编印资料、订购业务书报、资料等费用;
(四)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讲课等所需的开支;
(五)其它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应有自己独立的财务和银行账户,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
市财政部门拨给的经费和其他款项,不得用于筹办服务公司等经济实体。
第七章 专业分会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可根据不同专业需要,下设若个分会。专业分会为行业分会的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业分会的名称为:“深圳××协会××分会”。
第三十三条 专业分会的设立由其所属的行业协会,报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专业分会应在所属的行业协会领导下,在国家及相应上级专业协会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专业分会的会员大会是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分会理事会,分会理事会可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可连选连任。分会理事长参加当年所属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并为其常务理事。
第三十五条 专业分会设秘书组,由分会的秘书长、秘书组成,在分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分会理事会及所属行业协会秘书处汇报工作。
第三十六条 第各行业协会可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专业分会的设置及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〇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