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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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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8-17 15:57

名 称: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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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0-08-17 【字体:

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18号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

  2020年7月17日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宝办发〔2019〕18号)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单采血浆站及临床用血工作;

  (四)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卫生;

  (五)依法监督管理控烟工作;

  (六)依法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安全工作;

  (七)依法监督管理消毒管理工作;

  (八)依法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九)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学校卫生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母婴保健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爱卫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督促落实爱国卫生措施;

  (十三)依法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四)依法检查计划生育工作,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依法对违反卫生健康与计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进行查处。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二)行政法规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护士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8.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1.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五)规章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5.处方管理办法

  6.消毒管理办法

  7.血站管理办法

  8.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9.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10.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1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1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15.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3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7759944;0755-27788372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宝办发〔2019〕4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10号)等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殡葬管理条例

  8.植物检疫条例

  9.森林防火条例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6.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7.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8.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9.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10.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2.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3.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4.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5.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6.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7.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8.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9.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10.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11.深圳市燃气条例

  12.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1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规章

  1.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2.幼儿园管理条例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6.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7.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8.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9.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10.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11.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12.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13.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

  14.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15.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

  1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17.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86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787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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