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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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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7-07-10 14: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法制办 信息提供日期:2017-07-10 【字体: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坪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机构编制文件,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依法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筑业企业从业资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法对违反工程造价、招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法对违反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依法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依法对违反区管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依法对违反燃气经营与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依法对违反保障性住房、物业行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物业管理条例

  (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九)《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十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十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十三)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十四)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十五)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十六)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十七)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十八)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十九)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二十)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二十一)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二十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二十三)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二十四)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十五)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二十六)深圳市燃气条例

  (二十七)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二十八)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二十九)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坪山区深汕路坪山段333号区委区政府大楼520办公室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8339205、0755-84622850(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建筑行业管理);0755-28318904(保障性住房管理、物业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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