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深圳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审批改革 > 行政执法

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7-09-18 11:02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坪山区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坪山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坪山区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坪山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法制办 信息提供日期:2017-09-18 【字体: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坪山区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坪山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深圳市坪山区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坪山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坪山区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坪山区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坪山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坪山区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坪山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深圳市坪山区文体旅游局

  1.负责全区文化市场及其他属于文体旅游行政部门管理的文体旅游经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2.依法对娱乐场所、经审批的营业性演出市场、艺术品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高危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以及文物保护管理等实施检查和监督,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深圳市坪山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1.负责全区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的监督管理;

  2.依法对违反出版物(包括报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等)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3.依法对违反广播电视采编、制作、播放、传播、接收和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等活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4.依法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四)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五)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六)电影管理条例

  (七)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八)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九)出版管理条例

  (十)印刷业管理条例

  (十一)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十二)旅行社条例

  (十三)全民健身条例

  (十四)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十五)《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十六)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十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十八)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十九)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二十)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二十一)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二十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二十三)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二十四)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坪山区深汕路333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9939379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