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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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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0-20 12: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的公告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法制办 信息提供日期:2017-10-20 【字体: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我办对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光明新区范围内行使住房保障和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强制)。现将委托行政执法的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委托(委托期限为2014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5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在光明新区范围内行使下列住房保障和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强制):

  (一)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建筑业、燃气业、建材使用管理、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安居房)及物业管理行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十)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十一)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十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十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十四)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十五)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十六)深圳市燃气条例

  (十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十八)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十九)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二十)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二十一)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二十二)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暂行规定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

  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3788218

  (二)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广场路1号光明新区管委会

  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821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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