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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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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7-10-26 11:51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的公告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法制办 信息提供日期:2017-10-26 【字体: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我办对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的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委托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受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光明新区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深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综合执法权限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四)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五)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七)殡葬管理条例。

  (八)幼儿园管理条例。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十)森林防火条例。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十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十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十四)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十五)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十六)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十七)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十八)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十九)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二十)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二十一)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二十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二十三)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十四)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二十五)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二十六)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二十七)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二十八)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二十九)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十)深圳市燃气条例。

  (三十一)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三十二)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三十三)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三十四)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三十五)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

  (三十六)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三十七)深圳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规定。

  (三十八)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三十九)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四十)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四十一)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

  (四十二)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四十三)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四十四)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四十五)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城管大厦

  2.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12319

  (二)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1.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大道630号

  2.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8211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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