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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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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3-19 16:27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法制办 信息提供日期:2018-03-19 【字体: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

  深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0号)的规定,深圳市审计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对深圳市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二)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进行检查;

  (三)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进行检查;

  (四)依法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

  (五)依法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六)依法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资料、拒绝或阻碍检查等行为进行查处;

  (七)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的行为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四)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三、办公地址、咨询与投诉电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6号天平大厦2-3、6-11楼

  咨询与投诉电话:0755-83055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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