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业资金支持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深圳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科技创业 > 科技创业资金支持

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9-09-30 17:37

名 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优化商业银行监管账户存量财政科研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优化商业银行监管账户存量财政科研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9-09-30 17:37 【字体: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财政专项资金委托商业银行监管相关文件的通知》(深财工贸〔2019〕31号)要求,优化财政科研资金使用,同时防范资金风险,现就原商业银行监管账户存放的存量财政科研资金管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量财政科研资金为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安排给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存放在商业银行监管账户的用于从事科研活动的资金。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所属监管银行及本通知要求,提供申请书、项目合同、项目验收通过证书(正常在研项目不用提供)、承诺书(附件1)和项目进展情况自查报告(附件2)等材料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项目资金的监管。

  三、对于验收结论为不通过、已经市科技创新委同意撤销或已被市科技创新委终止,尚未按规定退回财政科研资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该类项目的结余资金监管。

  四、对于已过执行期尚未获得验收通过证书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该类项目剩余资金的监管。

  五、对于未过执行期,且属于正常在研的项目(未被市科技创新委列入不予办理资金拨付项目清单),项目承担单位可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该类项目的剩余资金监管。

  六、对于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该类项目的结余资金监管。

  七、各项目承担单位为财政科研资金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合同等文件规范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八、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科研项目资金的,市科技创新委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实施“取消一定期限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追回资助资金”等惩处措施。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项目承担单位向资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资金监管时,请将附件1和2交至银行,由银行代我委收取。

  十、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承诺书

  2.项目进展情况自查报告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9年9月25日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