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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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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25 14:31

名 称:深圳市淘汰“国Ⅳ”及以下普通小汽车并购置新能源小汽车补贴申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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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深圳市淘汰“国Ⅳ”及以下普通小汽车并购置新能源小汽车补贴申领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11-25 【字体: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稳经济的决策部署,减轻疫情影响,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我市新能源小汽车市场消费,鼓励个人消费者购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新能源小汽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类别及标准

  对于个人消费者提前报废或迁出“国Ⅳ”及以下普通小汽车(即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及以前),且新购置新能源小汽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税价为10(含)-20(含)万元的,补贴0.5万元/辆;20(不含)万元以上的,补贴1万元/辆。

  二、申领期限

  (一)补贴期限:2022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补贴总金额受预算数额限制,先到先得,如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完毕将另行公告结束日期。

  (二)申领期限:2022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本补贴申领资格。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按要求办理了旧车报废或迁出,使用更新指标,在深圳市行政区(新区)内购买新能源小汽车并上粤B车牌的个人消费者;

  2.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车辆条件。

  淘汰小汽车需符合以下条件:

  1.报废或迁出的小汽车,为粤B牌车辆,其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及以前。

  2.办理迁出的小汽车,不能重新迁回市内。

  新购置新能源小汽车需符合以下条件:

  1.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小汽车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小汽车。

  2.在深圳市经营纳统的汽车经销企业(简称经销商,名单参见附表)购买的新车,且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3.新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发票日期在补贴期限内。

  四、申领方式及资料

  本次补贴采用线上申领方式。自2022年11月25日起,申请人可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gxj.sz.gov.cn/)等平台登录“深圳市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补贴申领系统”中“淘汰补贴”模块,在线填报并上传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机动车注销或转出业务受理凭证;

  (三)深圳市小汽车个人指标证明文件;

  (四)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新购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六)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储蓄卡(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需在深圳市相关银行开户);

  (七)持有效护照的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公证翻译本。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报废或迁出本人名下“国Ⅳ”及以下普通小汽车。报废车辆的,需在车管部门完成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迁出车辆的,需在车管部门完成机动车转出登记手续。

  (二)申请人在市交通运输局取得有效的深圳市小汽车更新指标。

  (三)申请人在经销商处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并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申请人在市公安交警局使用该更新指标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五)申请人登录“深圳市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补贴申领系统”中“淘汰补贴”模块,在线提交申请。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发放补贴资金。

  六、其他

  (一)申请人应为车辆所有人,原报废或迁出车辆、指标证明文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行驶证及银行账户等所有人需属于同一人。

  (二)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外国人居留证等有效证件。

  (三)申请人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未能提供完整有效材料的,不能获得财政补贴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申请、骗取补贴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经销商应向消费者准确介绍所售车辆对本实施细则的适用情况,对误导欺骗消费者或恶意串通骗取补贴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申请人办理补贴申领业务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六)在补贴期限内,每位申请人仅能享有1次且1辆新能源汽车的补贴。除不得同时享受《深圳市促进新能源小汽车消费补贴申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补贴外,与省、市、区其他消费补贴政策互不影响。

  (七)对于迁出车辆后申请淘汰补贴的,迁出车辆信息会发送至市公安交警局,后续无法办理迁回业务。

  (八)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附件:1.门店清单

  2.流程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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