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疫情防控,深圳在行动 > 政策指引
各相关参建单位:
为落实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11号)和《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决定对我局所监管的交通建设工程节后复工实行报备审核管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工条件
各项目应严格做好复工前的疫情防控准备工作,做到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并符合下列规定方可申请开工:
(一)建立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制定疫情防控方案,明确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和责任人员。现场疫情防控措施符合《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关于严格落实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肺炎防控组〔2020〕7 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深圳市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及复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
(二)制定从业人员(含管理人员和劳务工人)分批进场专项方案;通过“深圳市实名制与分帐制管理平台”公众号进行扫码报告实名登记信息和健康排查信息。
(三)参建各方对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完成安全隐患整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二、复工程序
(一)自查。参建各方应根据各自职责,对照复工条件开展复工前的全面自查符合相关要求,并填写《项目复工自查及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申请。施工单位经自查符合复工条件的,分别报项目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备案申请。工地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的项目,应同时向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工地人数在300人以下的项目,应同时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报备需提交《项目复工自查及申请表》(附件1)和《复产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3)等材料。
(三)核查。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到项目复工申请后,我局建设管理处按照《通知》及《工作指引》要求,组织质监站、建设、施工等单位配合区相关部门防控专业人员现场核查,对项目是否具备复工条件进行核查并填写《项目复工审核表》(详见附件2),经核查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复工。
三、受理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受理节后复工备案机构为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四、受理电话
0755-82563105。
特此通知。
附件:
1.项目复工自查及申请表
2.项目复工审核表
3.复产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