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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深圳市疫情防控活禽和野生动物市场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 信息提供日期:2020-02-08 14:35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肺炎防控组〔2020〕12号

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市场监管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深圳市疫情防控活禽和野生动物市场监管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

2020年2月8日

  深圳市疫情防控活禽和野生动物市场监管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提高疫情防控市场监管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指引(一)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活禽及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监管

  1.全市范围均属于活禽经营限制区、禁止零售活禽。开业的活禽批发市场要确保落实“1110”制度,确保活禽批发市场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等制度,重点检查“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制度执行情况。

  2.全市农贸市场(因各级来文中相关表述不一致,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贸交易市场、农副产品市场等,本指引中统一表述为农贸市场,以下同)及市场内经营者、商场超市、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电子商务平台禁止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经营、贮藏食用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在经营场所、招牌、菜单中宣传含有野生动物字眼的菜品;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等行为。

  3.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相关违法经营野生动物行为的监督管理,每天对辖区内农贸市场逐一现场检查,查看市场内是否有档口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确保不留死角、不漏一档。每次检查都要有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市场开办方和档口经营者共同签字确认,检查情况留存备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按照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部署全力做好市场监管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市监协调〔2020〕63号文)要求)

  4.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对相关违法经营野生动物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酒楼食肆的执法检查,重点对以野生动物为经营对象的饭店、农庄检查,发现有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符合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标准的,在完成相关鉴定工作后,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并在后续办理工作中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构成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处理。

  5.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路边摆卖野生动物等可能导致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的违法行为,并依职责对其他部门移交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6.市场监管、规划自然资源、城管执法、卫健、商务、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等部门,依职责督促市场管理单位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相关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加强对农贸市场、花鸟市场、网络平台的检查,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临时管控措施,禁止野生动物交易。

  7.各成员单位及时接收和分转违法违规销售野生动物和禽畜的投诉举报;第一时间处置违法违规销售野生动物和禽畜的投诉举报。

  二、农贸市场防控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环境整治,加强巡查督导,指导督促各市场管理单位、市场内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认真按照《农贸交易市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控制指引》的要求,严格落实“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大清洁”的防控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做到实施清洁消毒有计划有记录,在组织市场监管人员每天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进行巡查时,要同时检查“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大清洁”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大清洁”的防控措施开展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市场管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发农贸交易市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控制指引的通知》(粤市监网监〔2020〕65号文)要求)

  各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2号通告)

  三、动物疫病监测

  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家畜家禽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

  1.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

  2.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各区规范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指导和督促活禽经营市场、活禽屠宰厂(场)落实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四、野外巡护管理

  1.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加强自然保护地等野生动物重点分布区域管护巡护,保护野生动物野外资源安全,禁止外来人员进入管护区域,防止辖区内发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

  2.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加强野外监测工作,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或死亡等情况及时报告辖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和上级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并做好隔离防疫等措施。

  3.在疫情防控期间,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林业部门主管的旅游景区暂停开放,公共区域与设施定期全面消毒。在正常开放期间应避免人与野生动物的近距离接触。

  4.除疫情防控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暂停受理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申请。

  五、人工繁育场所

  1.疫情防控期间,严格遵守《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各区饲养繁育野生动物的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严禁野生动物交易行为,不得调入调出野生动物。

  2.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督促各野生动物繁育单位在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外围设立隔离区,在繁育场所入口张贴风险预警告示,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人工繁育场所。

  3.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督促各野生动物繁育单位加强工作人员疫情防控知识教育培训,注意做好个人防护,对人工繁育场所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全面的清洁和定期消毒,消除卫生安全隐患。进出繁育场所的人员、车辆及其他物品要严格落实消毒措施。

  4.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督促各野生动物繁育单位定时监测人工繁育场动物的动态,发现动物活动异常或死亡等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兽医、卫生和林业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采样、送检和无害化处理等处置工作。

  5.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督促各野生动物繁育单位加强饲养繁育场所污水、动物排泄物等管理,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避免污染环境。

  六、野生动物经营利用

  1.疫情防控期间,全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暂停受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运输的行政许可申请。

  2.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与经营利用单位开展本底清查,加强人工繁育、经营生产、销售、运输等档案管理。

  3、野生动物园、动物园等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有效隔离。禁止流动性野生动物观赏展演活动。

  七、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1.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和区域开展监测工作,认真观察野生动物活动情况,对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等做好详细记录。

  2.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或死亡情况及时报告,做好隔离,设置警示标志,主动配合兽医、卫生监督部门做好采样、送检以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3.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严格执行监测信息报告、应急值守和信息保密制度,监测人员保持通讯畅通。

  八、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1.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野生动物救护管理工作,做好执法部门查没的受保护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和处置,完善移交手续。市救护中心(联系电话:23737770)统一接收救护各区查没的受保护野生动物活体,完善移交接收手续,各管理局安排人员现场协助清点查证,拍照视频留存。

  2.各区执法部门查没移交的受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死体、肉块等)和非保护动物(不含家禽家畜),请规划自然资源局各管理局组织安排送“市城市危险废弃物处置中心”(地址:郁南环境园,联系电话:22380060)”销毁,并完善保留交接手续,拍照视频留存。

  3.不属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范围的其它活体动物,依照相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4.各单位识别动物有困难时,及时联系市野保处或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九、科普宣传教育

  各成员单位加强科普知识的宣传和舆情引导,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1.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疫病预防等科普知识、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保护意识、疫病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氛围。

  2.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发挥新媒体优势,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重要意义,倡导健康饮食行为,呼吁停止一切与野生动物直接接触的活动,支持积极举报非法捕杀、贩卖、食用、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

  3.紧抓关键环节、重点人员和重点场所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在各自然保护地、湿地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大力宣传避免近距离接触野生动物,提高防范意识,做好个人卫生。不信谣、不传谣,自觉抵制各类负面传言。

  4.加大网上舆情监控,加强网上舆情引导,对敏感舆情及时处置,对不实传言及时澄清,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客观发布涉及野生动物和疫情防控信息,回应公众关切。

  5.加强与国家、省、市级主要媒体的联络协调,积极推送疫情防控工作信息并进行重点报道。 

  十、执法处理

  市场监管、规划自然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进行执法检查。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指引(一)的通知》(深司〔2020〕25号),活禽和野生动物类违法案件的执法要点如下:   

  1.违法经营活禽的行为

  (1)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查处。

  (2)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从事活禽经营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查处。

  (3)在活禽市场外经营活禽的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查处。

  2.违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

  (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法律依据: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2)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查处。

  涉刑移送办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食品经营单位违法采购、销售、加工经营野生保护动物的,现场联系森林公安部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现场移交处理。

  食品经营单位采购、销售、加工经营野生动物(属于三有目录、常见野生动物、驯养陆生野生动物目录),有合法驯养许可证明或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现场发放告诫书,责令停止采购、销售、加工经营野生动物,督促食品经营单位无害化处理野生动物。

  食品经营单位采购、销售、加工经营野生动物(属于三有目录、常见野生动物、驯养陆生野生动物目录),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依法查扣并委托市城市废物处置中心先行处理,立案调查。

  (4)对证照齐全、销售的野生动物有一一对应的检疫证明的经营者,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中的第二条要求责令其停业整顿,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停业整顿至全国疫情结束。

  (5)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十五条规定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查处。

  (9)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查处。

  (1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查处。

  (14)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查处。

  (16)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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