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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关于大梅沙海滨公园太阳广场张拉膜修复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13-11-12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2013年9月23日至10月28日,我局对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送审的大梅沙海滨公园太阳广场张拉膜修复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审计工作得到该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审计实施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审计过程中查阅了该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资料和报表、账册、会计凭证及合同等资料。区城管局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大梅沙海滨公园太阳广场张拉膜修复工程项目经深盐发改〔2009〕254号文批准立项,计划投资60万元,资金来源为国土基金(在“大梅沙海滨公园修复工程”深盐发改〔2009〕120号中列支),项目建设单位是区城管局。工程于2009年9月12日开工,2009年12月9日通过竣工验收,质量验收等级为合格。

  二、审计结果和审计评价

  (一)审计结果

  该项目竣工决算送审金额为538,247.56元。经审计,审定金额为538,247.56元,本次决算审计无核减,详见附件。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能够按照基建程序实施并管理项目,工程资料齐全;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较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在投资计划执行方面,该项目计划投资60万元,实际投资53.82万元。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未按规定时限报审竣工决算。

  该工程于2009年12月9日竣工,建设单位于2013年8月28日报审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施工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决算资料”的规定不符。

  建设单位今后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整理项目决算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审计。

  四、有关说明

  该工程建设单位送审结算造价为491,766.72元,审计局审定造价491,767.07元,建设单位书面说明已与施工单位协商项目的建安工程结算价按实际支付价491,766.72元列入决算,故本次结算审定金额为491,766.72元。

  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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