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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函〔2019〕169号
罗育德代表: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医疗卫生合作及完善跨境转诊机制的建议》(第1145号)收悉。经研究并结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医保局、省港澳办、海关广东分署等单位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提出塑造健康湾区和促进社会保障合作,并对密切医疗卫生合作、完善紧急医疗救援联动机制、推进社会保障合作等方面作了重点部署。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粤港澳三地之间的医疗卫生合作已进入快速发展期,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医疗卫生合作,不仅有利于内地医疗卫生机构对标国际规则和标准,也有利于提高港澳居民在内地享受优质医疗服务的便利化水平,对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具有重要意义。您提出的《关于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医疗卫生合作及完善跨境转诊机制的建议》,符合《规划纲要》精神,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省发展改革委明确表示将以规则衔接为重点谋划体制机制创新,会同省有关部门围绕医疗卫生合作及完善跨境转诊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积极推动粤港澳三地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险制度衔接,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不断增强粤港澳三地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关于大力发展区域医疗联合体问题
《规划纲要》提出要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紧密合作,支持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在珠三角九市按规定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设置医疗机构,发展区域医疗联合体和区域性医疗中心。粤港澳三地将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原则,对大湾区医疗卫生资源进行优化、提升、整合,尤其是在人才的培养、先进医疗技术的应用、医疗科技创新的研究等方面加强合作与交流,建立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卫生健康合作制度,推动以广东省“登峰计划”重点建设医院、高校附属医院与区域医疗集团以及医疗联合体为主要成员的医教研协同体融合发展。
(一)关于试点建设深港澳三地区域医疗联合体,全面推进三地医院在管理体制、医疗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深度合作问题。深圳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建设卫生强省,打造健康广东的工作要求,以“补短板、强基层、建高地、促健康”为工作主线,逐步建立规范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模式,建立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的医疗联合体管理体制、服务体系、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增强基层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就近就医,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方式由“以医院为重点”向“以基层为重点”转变、由“以疾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2017年9月、10月,全国、广东省医疗联合体建设现场推进会分别在深圳市召开,总结推广深圳市以基层医疗集团为主要形式的城市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建设经验。2018年7月,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健康城市专业委员会发布了健康城市指标体系和排名,深圳市在总分排名中位列第一。目前深圳市已建立15家基层医疗集团,基本实现行政区(功能区)全覆盖,正在加快构建以“区域医疗中心+基层医疗集团”为主体架构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019年2月25日,第二届粤港澳大湾区卫生和健康合作大会在深圳市召开,大会主题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于学军、广东省副省长张光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并致辞。会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局三方签署了《粤港澳大湾区卫生健康合作共识》(以下简称《合作共识》),进行了三地卫生健康合作项目签约文本交换,展示了首届粤港澳大湾区卫生健康大会合作成果。同时,广东省卫生健康委与香港医院管理局签署了《粤港澳大湾区护理管理人才培训计划》,旨在不断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护理管理人员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水平。深圳市将在《合作共识》的指引下,营造良好的政策和营商环境,鼓励港澳投资者在深圳市投资医疗卫生服务;支持港澳医疗服务机构参与深圳市医疗体系建设,提供优质的卫生健康服务;鼓励港澳医疗服务机构以特色专科为纽带、以远程医疗协作网和专科联盟的形式参与医疗联合体及区域医疗中心的建设。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医师双向跨境执业备案机制,加强粤港澳医师交流问题。港澳居民在内地行医目前有三种途径办理行医许可手续:一是按照《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333号)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国卫医发〔2014〕1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通过考试的可以领取《医师资格证书》并申请办理《医师执业证书》。二是按照《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1)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2)具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3)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机构中执业。三是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符合要求的港澳医师和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应聘到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手续。
2018年12月12日,深圳市分管市领导带队赴国家卫生健康委进行沟通,就有关支持事项提交了书面材料。其中,关于放宽境外医师来深圳短期执业注册期限问题,恳请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深圳试点,允许港澳台医师来深圳短期行医许可的期限放宽至1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有关支持事项意见的函》(国卫办医函〔2019〕95号)中回复,“请你市按现有政策执行。”下一步,深圳市将在省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做好港澳医师短期行医许可和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继续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授权深圳市以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为试点单位,建立更为开放的医疗人才认定管理流程,优化港澳医疗专业人才执业资格认证和管理,吸引更多医疗专业人才来深圳市开展执业活动,促进深港澳三地医疗专业人才深入交流。
(三)关于推动深港澳三地检验检查结果互通互认,探索深港澳三地认可的病种收费标准,促进三地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融合提升问题。目前,深圳市按照“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和“数字政府”的工作部署,推进医疗资源整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患者就医费用,让信息多跑路,让市民少跑腿,打通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最后一公里”,印发了《深圳市医院间医学检验和影像检查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方案》(深府办函〔2018〕240号)和《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医院间实施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和医学影像资料共享工作的通知》(深卫健医政〔2019〕64号),正在分阶段逐步推进深圳市医院间(含社康中心)实现医学检验和影像检查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
深圳市将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总结医院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参考京津冀地区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开展情况,探索试点条件较为成熟的港澳医疗机构纳入互联互通,推动促进深港澳三地医学检验检查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在此基础上,对深港澳三地不同病种医疗总费用进行测算,针对部分病种研究三地认可的病种收费标准,进一步促进三地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融合提升,方便港澳居民在深圳就医。
(四)关于将海外上市并成功取得临床经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深圳市自贸区内先行先试引进问题。前期,深圳市分管市领导已带队赴国家相关部委进行了沟通交流,恳请国家支持深圳和香港建设深港医疗合作试验区,发挥香港的市场准入管理作用,允许香港准入的医疗技术以及在香港上市使用的药品、耗材、医疗器械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落马洲河套地区“港深创新及科技园”等特定医院、特定区域使用。鉴于此事项突破了现有的药品监管体系,需要在顶层推动改革授权,深圳市将继续与国家有关部委进行沟通,争取政策支持,借助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契机,在深圳市特定区域推动有关工作,从而满足港澳居民在深圳跨境就医的特定需求。获得国家先行先试政策支持后,在深圳市特定区域,如前海可借助配套的深港合作体制机制和政策优势,推动深港两地药品、医疗器械等医学科技创新要素的自由流动,助推医疗新技术、新装备、新药品创新发展,促进医疗健康消费升级。
三、关于全面对接医疗保障机制问题
港澳地区与内地因分属两种不同范畴的医疗保障体系,港澳地区为免费医疗福利待遇,内地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使得港澳居民在内地就医难以直接结算报销。近年来,深圳市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强化医保在推进分级诊疗、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核心作用,不断完善按病种支付等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加快推进国家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DRG)收付费改革试点工作。随着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深圳市在医保支付改革方面积累了较多成功的经验做法,为研究深港澳三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奠定了一定基础。随着港澳地区和内地医疗跨境结算政策的不断探索和规则衔接,港澳居民在深圳就医的获得感、满足感、认同感将不断提升。
(一)关于允许在深圳指定医院就医的港澳居民使用医疗券支付跨境就医费用问题。近年来,深港两地合作不断深化,从2015年开始香港居民已允许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试点使用长者医疗券,2018年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发布的《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医疗券长者使用情况调查报告》,为深圳市研究逐步推广试点香港长者医疗券提供了重要参考。深圳市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港澳医疗券在深圳指定医院的试点推广工作,方便港澳居民在深圳就医。
(二)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居住就业难以享受内地社会保障体系便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目前港澳居民在广东省参加医疗保险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广东省工作的港澳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用人单位应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同时,鼓励用人单位为本单位的港澳居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二是在广东省各类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港澳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在就读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享受内地学生同样的政府补助和医保待遇。据统计,截至2018年12月,广东省职工医保参保人数4171万人,其中港澳居民参保人数40695人;居民医保参保人数6445万人,其中港澳台学生参保人数8711人。
深圳市为来深就业的港澳居民已提供医疗保险政策的支持。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有关规定,深圳市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是指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因此,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就业的港澳居民均可按照规定参加深圳市的社会医疗保险,享受与其他参保人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018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国家层面准备出台具体参保办法,省医保局明确表示待国家参保办法出台后,尽快制定我省贯彻落实办法。深圳市将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严格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实现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依法参保,享受政府补助和医保待遇。
(三)关于港澳居民跨境就医医疗费用与境外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结算和报销的问题。港澳居民中持有商业保险的,可在深圳市与国际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目前,北京大学深圳医院、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深圳恒生医院、深圳希玛林顺潮眼科医院、深圳维世达胜凯门诊部和深圳市云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云杉门诊部等6家医疗机构(含3家三级综合医院)与国际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了相关就医协议,持有国际商业保险的港澳居民可享受与市内居民同等便捷的就医服务。下一步,深圳市将继续引导三级医院等医疗机构加强建设和管理,推动更多医疗机构符合国际商业保险要求,与国际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相关就医协议,方便港澳居民在深圳就医。
省医保局明确表示,将积极建议国家相关部门探索研究粤港澳医疗保险跨境结算衔接政策,同时大力支持大湾区内部分地市开展试点探索,推动实现大湾区医疗保险资源对接共享,互认互通。
四、关于优化跨境转诊服务体系建设问题
近年来,广东省积极完善港澳非急救病人跨境陆路转运服务政策,探索制定医疗机构开展跨境转诊合作试点。非急救转运网络不断健全、转运服务规范逐步完善;非急救转运业务已从陆路向海陆、航空方向发展。随着跨境转诊配套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粤港澳大湾区民众将获得更高效、安全、快捷的医疗转运服务。
(一)关于完善跨境转诊患者资格标准和转诊流程,建立完善港澳居民在深圳就医、转诊机制及转诊后的衔接机制问题。2011年3月,原深圳市卫生计生委与香港医院管理局签订了《病人由深圳定点医院经陆路边境管制站转介至北区医院/屯门医院项目》协议,有效期至2021年3月。按照原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关于开展深港两地病人转诊试点工作的通知》(深卫人发〔2011〕192号)要求,转介项目先于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试运行,后逐步推广至另外4家定点医院(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2017年,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申请成为深港两地病人转诊定点医院。截至目前,深圳市共有7家医院作为深港两地病人转诊试点工作的定点医院。
2019年1月4日,香港医院管理局张子峯总行政助理一行拜访原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双方就深港定点医院香港病人病历转介项目进行了沟通交流,初步达成三点共识:一是支持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卫生和健康事业发展,研究探讨将现有转介项目扩展至深圳更多定点医院和大湾区其他城市的可能性,以惠及更多在粤港人;二是优化现有转介安排流程,如简化目前深港两地定点医院“病人转介表格”的内容,用电子邮件形式代替传真方式等;三是深圳市有关部门、香港医管局、香港工会联合会等部门联合协调,逐步完善打通跨境急救医疗转运出入境快速通关核心环节。省港澳办明确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跨境转诊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跨境转诊机制,进一步完善便利粤港澳大湾区居民跨境生活的政策措施。
(二)关于允许救护车挂三地车牌对紧急转诊病人实现点对点的跨境转诊服务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2〕39号)第八条“直通港澳运输车辆实行指标管理,其中入境运输车辆年度指标,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交通、公安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粤港澳直通车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出境运输车辆年度指标,由省外事、公安部门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与港澳有关部门通过过境车辆技术会谈等渠道商定”的规定,深圳市暂无相关许可审批权限。
深圳市已与省卫生健康委进行了积极沟通,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商定非急救转运工作流程的基础上,积极争取省公安厅协助推动相关工作,努力开通“深港两地救护车互通,一车直达两地医院”的无障碍转运绿色通道,为在深圳的香港居民提供更加完善、便捷的跨境转诊服务。省公安厅明确表示将积极协助推动相关工作,并做好核发粤港、粤澳两地救护车通行证照等工作。
(三)关于增加部分陆路口岸为24小时危急重病人转诊通关口岸问题。目前,深圳市已开通7个陆路口岸(自西往东依次是深圳湾口岸、皇岗口岸、福田口岸、西九龙深港高铁口岸、罗湖口岸、文锦渡口岸、沙头角口岸),其中公路接驳口岸有4个:深圳湾口岸(每天6:30—24:00通关)、皇岗口岸(每天24小时通关)、文锦渡口岸(每天7:00—22:00通关)、沙头角口岸(每天7:00—22:00通关),多年来在通关时间内正常启用危急重病人转诊机制,均设有绿色通道。下一步,深圳市口岸管理部门将持续开展口岸调研,加强协调深圳海关、边检等驻深查验单位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完善口岸配套查验措施,推动口岸通关模式改革、通关效率提升。加强与港方相关部门联系互动,共同推进深圳湾口岸实施24小时通关工作,充分发挥口岸桥梁作用,为病人及医务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五、关于适时开展病人双向转诊试点问题
2019年3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印发了《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对密切粤港澳三地医疗卫生合作等工作作了明确安排。目前,省发展改革委正在以规则衔接为重点谋划机制体制创新,围绕粤港澳三地医疗卫生合作及完善跨境转诊机制等工作进行深入研究,积极推动粤港澳三地医疗卫生制度衔接,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不断增强粤港澳三地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深圳市坚持“强基层、促健康”,深入推广罗湖医改经验,全面推进基层医疗集团建设,9家基层医疗集团实施了医保基金“总额管理、结余留用”制度,73家医院的专家号源提前1天配置给社康中心使用。下一步,深圳市将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和《合作共识》,在粤港澳三地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医疗服务体系更紧密更务实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试点深港澳三地医院的跨境双向转诊合作,促进三地社会融合发展,全面提升大湾区民生福祉。
感谢您对深圳市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并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3日
(联系人:吴立民,联系电话:0755—88127559、15112364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