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 V补表示车辆补贴标准;B表示车辆残值;0.8为社会责任系数;V购表示车辆购置价格(以购车发票不含税价为准);A表示折旧系数;G表示规定使用年限;Y为车辆已使用年限;n为车辆使用年限变数。
三、补贴办理
(一)申请所需资料。
1.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证》或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验原件);
2.车辆购车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仅营运类客运黄标车提供)(验原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留存原件);
4.《机动车注销证明》(验原件);
5.身份证(验原件);
6.车主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验原件,要求为深圳市本地银行,需提供开户行及支行信息);
7.单位机动车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
8.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验原件)、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验原件)。
(二)申请及审查程序。
1.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主本人或委托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机动车注销证明》;到市环境保护部门设立的窗口服务受理点提交营运类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预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2.市交通运输部门对申请补贴车辆是否为营运车辆进行判定,初步核定补贴标准,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资料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3. 市环境保护部门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受理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资料的审核并将符合补贴资金拨付条件的资料报送市财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4.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合格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复审,并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环境保护部门账户。市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8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车主。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追加补贴申请。
1.原为营运类黄标车,且已在本方案实施前已提前淘汰并领取《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2013-2015年)》规定补贴的,享受追加补贴 。
2.追加补贴金额由营运类黄标车奖励补贴标准扣减已申领《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后得出。
3.需领取追加补贴的车主,在收到市环境保护部门通知短信或电话通知后,在2015年10月31日前携带以下资料到市环境保护部门设立的服务窗口办理追加补贴申请:
(1)身份证(验原件);
(2)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验原件)、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验原件)。
4.市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齐全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资料转送市交通运输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补贴车辆是否为营运车辆进行判定,将符合条件的转送市环境保护部门;市环境保护部门每10个工作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合格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复审,并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环境保护部门账户。市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追加补贴资金拨付给车主。
(四)资料受理。
在市报废车回收公司及机动车环保服务大厅分别设置2个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服务受理点,受理补贴申报。
1.服务受理点地址及电话:
(1)南山区西丽龙珠大道龙珠四路龙井商业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86654477
(2)福田区上梅林中康北路梅坳六路6号1楼
联系电话:83127392
2.业务办理时间: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进行资料受理,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3.各部门咨询电话.
财政部门咨询电话: 83938565
交通运输部门咨询电话: 83797431(客运)、25266584(货运)
环境保护部门咨询电话:83127392
四、部门分工
(一)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开展黄标车的确认审核;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处理单位实施环境监管。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拨付和监管;对申请车辆进行合规性复审;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落实、分配、发放和监管。
(三)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运车辆的判别;对申请车辆核定补贴标准;对黄标车限行措施的疏导宣传。
(四)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已经注销登记;办理报废汽车的《机动车注销证明》;组织实施对黄标车限行措施的执法工作。
五、监督管理
(一)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二)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三)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不认真履行职责,使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以车辆送机动车拆解企业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