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购质疑复函〔2019〕18号
深圳市华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日,我中心收到你司提交的《关于“二期学生宿舍人脸识别闸机门禁系统项目采购(A包)”项目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关于《质疑函》反映的“二期学生宿舍人脸识别闸机门禁系统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9192376)有关问题,我中心已要求相关供应商进行答辩说明并组织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核查,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你司投标文件因在《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0项第11小项响应不全被作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0项“平台服务器”第11小项“硬盘阵列”的招标技术要求为“……RAID控制器”,你司该项投标技术响应为“……阵列卡:H730”。你司认为“阵列卡:H730”属于“RAID控制器”,依据为戴尔H730阵列卡(RAID控制器)官网查询截图,查询网址:https://pilot.search.dell.com/H730%20RAID%E6%8E%A7%E5%88%B6%E5%99%A8。因此,不应以“你司在《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0项第11小项响应不全”为由对你司投标文件作投标无效处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你司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0项“平台服务器”第11小项“硬盘阵列”的招标技术要求为“硬盘阵列:5个PCIe插槽(半长半高);3个PCIe3.0插槽;2个PCIe2.0插槽;RAID控制器”,你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该项投标技术响应为“PCI插槽:5个PCIe插槽;阵列卡:H730”,属于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11条“《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全”情形,作投标无效处理。本项质疑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2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深圳市展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展能公司)的业绩得分为满分100分。招标文件“投标人近三年同类业绩(以合同时间为准,截止日为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评分因素的评分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供公寓人脸识别通道或公寓信息管理系统的同类项目案例,提供3个同类业绩即得满分,提供2个得60分,提供1个得3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每一个完工项目的合同和验收报表,否则不得分”,展能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六份业绩证明材料均不符合该评分因素得分要求。具体为:1.“平湖外国语学校门禁卡一卡通采购”的业绩合同没有体现与该项评分准则相关的产品;2.“深圳外国语学校(龙华)高中部校园智能管理系统采购项目”的业绩合同没有体现与该项评分准则相关的产品;3.“深圳市宝安区孝德学校智能门禁系统采购项目”的业绩合同中虽能够体现业绩评分准则规定要求的相关产品,但其存在诸多的不合理因素,其一,深圳市宝安区孝德学校为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并不存在建设公寓人脸识别通道或公寓信息管理系统等需要。其二,其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的中标公告中找不到与本业绩合同匹配的产品。附查询截图(验证网址:http://www.zfcg.sz.gov.cn/cggg/dljgzbgg_1/201805/t20180515_11904528.htm);4.“深圳市龙岗区同心实验学校人脸识别一卡通系统项目”的业绩合同中虽能够体现业绩评分准则规定要求的相关产品,但其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因素,如深圳市龙岗区同心实验学校为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并不存在建设公寓人脸识别通道或公寓信息管理系统等需要;5.“艺术基地网络、安防和一卡通等系统工程”的业绩合同不符合业绩评分准则规定的的相关产品,该业绩合同中没有签署日期,不符合业绩评分因素“投标人近三年同类业绩(以合同时间为准,截止日为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的要求;6.“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校园一卡通项”的业绩合同没有体现与该项评分准则相关的产品,该业绩合同中的签署日期为2015年11月25日,不符合业绩评分因素“投标人近三年同类业绩(以合同时间为准,截止日为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的要求。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展能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平湖外国语学校门禁卡一卡通采购”、“深圳外国语学校(龙华)高中部校园智能管理系统采购项目”、“深圳市宝安区孝德学校智能门禁系统采购项目”、“深圳市龙岗区同心实验学校人脸识别一卡通系统项目”、“艺术基地网络、安防和一卡通等系统工程”和“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校园一卡通项目”业绩均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近三年同类业绩(以合同时间为准,截止日为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评分因素的得分要求,其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合同的清单中均有体现与本项目相关的同类产品。本项质疑不成立。
三、关于质疑事项3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展能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响应的内容与招标技术要求内容的近似度高达90%以上,其存在有意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的嫌疑。具体为:112款响应内容中,除了第1项第1款、第1项第7款、第2项第1款、第2项第4款、第3项、第4项第4款、第7项、第8项、第10项、第12项等共10款内容提供实质性响应之外,其余102项内容均存在照搬照抄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行为。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备注第6项“评标委员会有权对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的技术规格模糊响应(如有意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虚假响应应予以认定,并视情况经集中采购机构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要求,展能公司“技术规格偏离情况”评分因素应不得分,其投标文件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展能公司并未存在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的情况,比如展能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有4项响应为“正偏离”的投标技术响应等。本项质疑不成立。
四、关于质疑事项4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本项目五位评审专家对九份有效投标文件的各项评分均为一致。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明文规定:(1)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3)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4)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的,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而本项目五位评审专家对九份有效投标文件的各项评分均为一致,存在协商评分操作的嫌疑。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全部评分因素均为可量化的客观评分因素,根据相关规定,客观评分因素评分应一致。因此,5位评委的各项评分是一致的。本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你司质疑不成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投诉。
“依法采购、优质服务、规范操作、廉洁高效”是我们的服务宗旨,你司来函有利于改进我们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希望你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取得成功。(质疑咨询电话:0755-83948143)
此复。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