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决策后公开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五公开专栏 > 决策公开 > 决策后公开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福田区民政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01-07 11:2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自2016年10月《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16〕3号)实施以来,在引导社会力量兴建养老设施、规范政府资助行为、促进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福田区整体养老服务水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养老服务发展,构建普惠型、精准服务型的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打造老有颐养民生幸福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有效衔接最新政策法规要求,保障政策连续性的需要

  原《办法》提到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援引或涉及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内容上近年来均有较大修订;涉及到的《深圳市房屋租赁指导租金表》,我市自2018年以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均未发布相关租赁指导价;提出的养老护理员持证率要求,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养老护理员已不再设置职业准入门槛和开展官方的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为有效衔接最新的国家政策,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同时,原《办法》的有效期将于2021年10月期满,如不及时进行修订或出台新的政策,我区将会出现养老服务建设、运营、扶持、监督管理等缺乏依据的“政策断档”和“监管真空”状态,因此,对原《办法》进行修订既是衔接最新政策法规要求,又是保障我区相关政策连续性的紧迫任务,既是必要更是及时。

  (二)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新形势,体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责任。福田区是深圳市中心城区,人口密度大,截至2020年底,全区户籍老年人约为10.67万,占全市户籍老年人口三分之一,养老服务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特别是高龄、失能失智、空巢独居老年人等养老服务重点保障对象明显增多,导致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旺盛、进一步迫切、进一步多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的决定》(深常办函〔2019〕110号)、《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明确提出,要构建高水平、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需求。因此,需要对我区现行政策进行梳理调整,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带动和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运营差异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并重点扶持面向社会大众的专业化、普惠型养老项目。通过政策引导、扩大市场供给,为全区老年人提供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满足不同收入水平老年人的差异化服务需求,促进我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是主动对标对表先行示范要求,打造民生幸福城区的需要

  养老服务是重大民生工程,事关市民福祉和城市长远发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先行示范区意见》)明确提出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实现“老有颐养”,打造民生幸福标杆等目标。福田区第八次党代会报告指出,优化“15分钟养老服务圈”,推进居家-小区-社区-机构养老无缝衔接、“医养康养智养”深度融合,构建高品质都市养老服务新格局。近年来,福田区加速构建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开展了诸多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有必要将相关的经验做法上升为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必要通过一部整体性和连续性强,统筹规划力度大的规范性文件来进一步落实推进养老事业发展的各项措施,以确保兜底养老服务保障有力、基本养老服务人人可及、非基本养老服务充分发展,让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调整篇章结构精简条文数量

  原《办法》共有八章62个条文,修订后的《办法》(送审稿)精简为六章46个条文,将正文篇幅压缩在5000字左右,简明扼要。

  (二)进一步明确主体概念

  修订后的《办法》(送审稿)使用“老年人照料机构”替代原《办法》中“老年人托养中心”的概念,精确了老年人照料机构的类型划分,丰富了原“老年人托养中心”的内涵。便于做好分类管理,精准施策。

  (三)增加“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

  修订后的《办法》(送审稿)将“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作为“老年人照料机构”的类型之一,明确建设标准、运营管理规范和资助扶持措施,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2021年发布的《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要求融入《办法》(送审稿),有利于推动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切实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更好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四)增加设施布局要求

  新增“街道办事处根据各层次规划和老年人照料服务需求,加大老年人照料设施供给。援引《福田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与规划指引》(2021—2035年)有关标准,按辖区常住人口规模按每千人不少于70㎡的要求布局、配建老年人照料设施,逐步实现全区老龄化社区老年人照料设施100%全覆盖。”

  (五)进一步凸显建设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价值导向

  明确提出“一类机构”应将30%的床位,“二类机构”应将15%床位,提供作为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型床位,统筹轮候使用,进一步凸显建设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导向。

  (六)增加机构活动的基本要求

  明确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七)改进资助扶持措施

  1.明确老年人照料机构投入使用满七年,更新和改建后可再次申请建设经费资助。同一地址的老年人照料机构出现更名、转让等情形不得重复获得建设经费资助。

  2.新增“护理服务资助”,明确老年人全日照料机构收住福田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入住满30天的,根据实际入住天数申请护理服务资助。通过政策导向和影响,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供给向护理型供给转变。

  3.取消特殊群体服务资助。特殊群体是政府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的兜底保障对象,目前福田区的公办养老床位和基本公共养老服务资源供给能够做到“应保尽保”,从该项资助的发放情况来看,实际享受该项资助的占比微乎其微。

  4.考虑到老年人照料设施投入使用后的老化和摊销折旧问题,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房屋装修费用摊销年限一般为五年,因此《办法》提出“老年人照料机构投入使用满七年,更新和改建后可再次申请建设经费资助。”

  5.新增“责任保险资助”老年人全日照料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购买场地责任保险的可申请责任保险资助,便于机构构建风险防范机制。

  6.新增“医养结合资助”和“等级评定奖励”,进一步增强《办法》与《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适用衔接。

  7.新增“购买政策型床位补贴”,为提高辖区养老服务供给效能,增加政府可向社会办老年人照料机构签约购买政策型养老床位,并给予购买床位补贴。该举措经2020年试点以来,取得了积极反响,现纳入本办法作为我区资助扶持措施之一常态化施行。

  8.新增“普惠型养老床位入住补贴”,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参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发改〔2017〕548号)的定价标准,结合现有社会化收费标准和老年人失能等级,给予普惠型社会养老床位补贴。入住补贴与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择一享受,不得重复。自2020年试点以来,实践证明了该举措是破解大城市养老服务难题的有效应对举措,国内其他城市也有类似做法,现纳入本办法作为我区资助扶持措施之一常态化施行。

  (八)细化资助申请条件

  1.为鼓励引导机构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提供更多成本可负担的保障型和舒适型养老床位,本办法新增条件“养老机构的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3倍”。

  2.为促使机构更关注老年人入住体验,持续提升服务质量,新增条件“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年度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为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基本薪酬待遇,稳固从业人员队伍,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新增条件支付员工薪酬应“符合本市养老服务行业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标准”。

  (九)细化监督管理措施

  贯彻综合监管要求,明确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老年人照料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自2022年1月7日起生效,《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有效期1年。

  福田区民政局咨询电话:0755-82918798。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