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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福田区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01-07 11:3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在整合2016年12月15日印发的《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福府规〔2016〕2号)、《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施办法》(福府办规〔2016〕5号)、《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福府办规〔2016〕6号)、《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福府办规〔2016〕7号)四个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修订形成《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称《规定》),以进一步提高福田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为推进政府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提供制度支撑。现对《规定》解读如下:

  一、修订《规定》的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有效衔接上位规定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把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明确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国务院于2019年4月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审议通过《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称《省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

  二是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系列规范有效性的需要。《规定》等系列文件自2016年颁布至今已有5年,需启动修订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衔接。《暂行条例》《省程序规定》中关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普适性,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基于“实用性考量”,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细化规定,从而解释细化上位法概念、确认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者填补制度运行中的疏漏。

  三是应对重大行政决策现实问题的需要。《规定》等系列文件自颁布实施以来,也面临着不少适用难题,一是行政决策事项概念、适用范围界定不明确,具体判断何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困难;二是监督考核缺位,对决策机关、决策承办部门、合法性审查部门、受委托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追责机制不健全;三是专家咨询论证规定不完善,影响专家论证的科学性;四是决策后评估与决策执行调整规定不完备,欠缺操作性等。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六章,共71条,包括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实施后评估、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第二章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四节,第三章包括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和决策公布两节。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规定》明确提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的基本要求(第一条、第五条、第五十四条)。

  (二)明晰决策主体与决策事项范围。《规定》明确了决策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并规定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等参照执行(第六十九条)。采取定义与正反列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策”“区政府及部门内部管理事项和依法应当保密事项作出的决策”不纳入《规定》调整范围(第三条)。

  (三)梳理决策程序。按照“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执行和实施后评估”的行政决策过程逻辑,重新调整《规定》的章节名称和具体内容,理顺《规定》的立法体例。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规定》同时明确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要求。

  1.关于决策启动。《规定》修订在参考上位法体例的基础上,将“决策启动”作为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的第一节,进一步明确决策建议提出与决策承办部门(第十条)、决策建议要求(第十一条)等。

  2.关于公众参与。《规定》明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第十四条),具体方式方法“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予以确定(第十五条)。同时,强调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调查、座谈等为并列关系(第十五条),明确了相关时限要求(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等。

  3.关于专家论证。《规定》对专家论证方式(第二十七条)、专家库管理(第二十八条)、专家职责(第三十三条)及专家意见反馈予以明确,有效发挥专家论证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

  4.关于风险评估。《规定》修订草案明确对于“可能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第三方评估”(第三十五条)。同时,增加风险评估方式(第三十六条)、风险评估程序(第三十七条),细化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要求(第三十九条)、风险评估结果运用(第四十条),合理防控行政决策相关风险。

  5.关于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规定》进一步厘清合法性审查的定义,提出“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集体讨论”(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加决策承办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初审(第四十二条),要求提交审查材料、审查时限、审查方式、审查内容等(第四十三条至四十七条)。

  6.关于集体讨论。《规定》强调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等法定形式审议讨论(第四十八条),并坚持首长负责制(第五十二条)。《规定》还明确了集体讨论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四十九条)、列席部门(第五十一条)和决策决定(第五十二条)等其他内容。另外,增加决策公开原则、公开方式以及决策解读(第五十五条)与决策档案管理和有关部门职责(第五十六条)等内容。

  (四)健全决策执行与实施后评估机制。《规定》明确了对决策执行与公示的要求,增加决策执行部门应当每年至少1次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第五十七条),同时确定了决策执行监督(第五十八条)和决策调整机制(第五十九条),增加了决策事项调整、中止或者终止程序,使决策程序更加规范标准。另外,还增加了决策后评估的组织部门、承担部门、评估情形(第六十条)、评估内容(第六十一条)、评估报告内容及评估结果运用(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

  (五)细化多方主体法律责任。为落实决策程序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明确了决策机关、决策承办部门、决策执行部门、合法性审查部门、受委托人与有关人员等责任,进一步落实依法依规、合理决策的基本要求(第六十四条至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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