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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福田区发展改革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01-07 11:35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为何要重新制定《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福田区2017年在深圳市率先出台的《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福府办规〔2017〕10号),已于2020年11月到期失效。近年来,随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先后出台,EPC项目相关建设管理要求发生变化,加上我区EPC项目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有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亟需重新编制出台制度文件指导我区EPC项目实施。改革EPC制度体系,与国际主流建设模式接轨,将助力福田区项目建设“大干快上”,打造更多建筑精品。

  二、EPC制度体系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怎样的?

  福田EPC制度体系改革创新贯穿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通过重新解构参与各方权责,梳理项目实施中的痛点难点,对原有EPC政策文件进行合理优化。在前端,通过优化适用范围、调整介入时点、细化招标要求,减少因前期条件不充分或总承包单位能力不足带来的工程问题。在中间环节,赋予总承包单位更多自主空间的同时,通过完善合同治理、细化履约监管和强化竣工验收等措施督促总承包单位诚信履约。鼓励引入全过程工程咨询,协助建设单位推进和管控EPC项目,发包后将责任压实在总承包单位上,最终实现末端的“交钥匙”工程。

  三、《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发包与承包阶段”“实施阶段”“参建各方的责任与义务”“附则”五个章节,共三十五条,主要为原则性规定,明确了我区EPC项目实施路径。配套三个文件分别是:《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共四个章节,二十六条,主要为操作性规定,对福田区EPC项目操作流程进行了规范)、《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指南》和《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实施流程图》。

  四、与2017年版EPC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

  (一)优化EPC项目的适用范围。提出了EPC总承包项目适用的正负面清单,EPC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适用于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工程项目,建设规模较大、内容复杂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经区政府会议审定需采用EPC模式推进的项目。其中,工程项目包括如学校、保障性住房、市政道路、装配式建筑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智慧城市、智慧园区(信息化建设)、数据中心等类型。但对设计个性化要求较高、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特殊、建设需求不明确、预期不稳定、地下工程占比较大的项目不宜采用EPC模式。

  (二)调整EPC项目的介入时点。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EPC总承包项目发包。对于建设规模与标准明确,建设内容及方案预期稳定,且属于紧急情况确需提前发包的,按程序经认定为应急工程后进行EPC模式发包。工程项目确需提前发包的,且建设规模与标准明确,建设内容及方案预期稳定的,应当经区政府批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免可研审批项目除外)后进行EPC总承包项目发包。信息化建设项目确需提前发包的,应当经区政府批准,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进行EPC发包。

  (三)细化EPC项目的招标要求。一是明确发包要求。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审批完成后发包的EPC项目,建设单位需带初步设计发包;可研批复后发包的EPC项目,建设单位需带方案设计发包;确需提前发包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总承包单位需带建设方案投标。二是规范招标时间。要求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工期特别紧急,且不需要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不进行技术标评审的,招标文件自开始公布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三是完善资质条件。要求总承包单位应满足具备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具备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事务所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针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要求总承包单位具备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信息化相关资质。

  (四)引入全过程工程咨询。提出EPC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相结合的模式,并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资质条件提出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管理能力或资质条件。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协助分析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固化设计方案,明确建设标准和规范,对EPC总承包商进行监理等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

  (五)完善EPC项目的合同治理。一是规范签约时间。要求总承包单位签收中标通知书后三十天内需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二是完善合同内容。要求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项目的质量和工期目标、费用的计量和支付、设计变更的程序等内容。三是优化计价模式。原则上,地下部分采用固定单价,地上部分采用固定总价,房屋建筑项目应同时实行单位经济指标包干。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控制总价,总承包单位自行编制建设方案、配置清单、投标总价和下浮率进行竞价。四是增加退出机制。EPC总承包项目应明确约定提前退出的责任划分、退出程序、赔偿条款以及应急方案等。五是增加个性化合同。建设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与以往项目经验,就工期、质量、安全、造价、监管等方面内容制定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强化合同精细化管理。

  (六)细化EPC项目的履约监管。一是强化过程监管。EPC总承包项目应纳入智慧化全过程监管平台,各审批监管部门应对EPC总承包项目从立项到运营全过程重要节点进行行为记录和实时评分,促使项目规范高效推进。二是细化履约评价。明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政府投资项目履约评价规定对EPC总承包项目进行履约评价,并对履约评价结果负责。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在区政府相关网站公示EPC总承包项目的履约评价结果。要求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应当在EPC总承包合同中对履约评价的内容做出详细约定。三是严控工程变更。要求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总承包单位应提出合理意见,所有设计图纸经审核完成并经建设单位确认以后方可施工。工程变更导致的费用和工期增加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执行。总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应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及内容进行书面确认批准。四是增加全过程跟踪审计。区审计局依法对EPC总承包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有重点地对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促进EPC总承包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政府投资绩效。

  (七)强化EPC项目的竣工验收。一是细化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当项目完工且具备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材料设备试验报告、各方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以及工程保修书时,总承包单位可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二是明确相关责任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设计、施工等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

  五、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指南有什么变化?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指南》在我区2017版EPC合同指南的基础上,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等相关法规、标准,结合福田区最新实际修订而成。不仅在篇章结构上进行了优化,而且调整了合同协议书和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和结构,与住建部最新的合同范本保持了一致,更具操作性。在通用合同条款中参照住建部合同范本,新增“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工程的接收”“接收证书”等内容,并新增信息化工程合同范本,为信息化工程合同约束提供保障。

  六、《办法》有什么创新亮点?

  (一)率先提出信息化项目EPC模式实施路径和管控措施。《办法》结合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特点,首次提出了此类项目采用EPC模式发包的实施路径和管控要点。明确可采用EPC模式的信息化项目类型、EPC总承包单位资格条件、EPC总承包介入时点等具体要求,规范信息化项目管理。

  (二)严格控制总承包准入条件和工程变更。明确EPC总承包单位资质要求,并针对工程类、信息化类项目分别设定项目经理资格条件。按工程变更发起主体的不同,对工程变更实施程序作出规定,并明确建设单位和EPC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义务。

  (三)健全EPC项目综合评价机制。履约评价和全过程实时监管相结合,要求在EPC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履约评价内容,并根据EPC项目特点针对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三大阶段编制评价指标,将在智慧化全过程监管平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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