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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1-12-09 09:54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康机构)设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修订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有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社康机构是市民健康服务的基础平台、分级诊疗的基层网底和公共卫生的基层堡垒。我市自1996年设立首家社康机构以来,始终坚持“政府主导、院办院管、社会参与”的发展模式。特别是2018年出台的《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在规范和提高社区健康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市有社康机构700余家,社区卫生技术人员1.3万余人,全科医生5000余人。社康机构为群众提供疾病预防、诊断、治疗、营养、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连续性健康服务。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筑牢疫情防控基层“堡垒”,当好居民健康“守门人”在社区小区疫情防控、核酸检测、居民健康管理、疫苗接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发展完善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加强社康机构能力建设是构建国际一流的整合型优质高效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居民健康管理、实现分级诊疗、提高基层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的关键性工作,也是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促进“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实现“病有良医”,打造健康中国“深圳样板”的基础性工作。目前,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在体系建设、服务内涵、运行管理和组织保障、协同服务等方面还存在短板和不足。特别是由于我市社康服务体系建设起步早,规划建设标准低,业务用房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国家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低设置标准1400平方米,我市目前平均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同时,国家提出建设社区医院的要求,目前我市尚未有社区医院设置标准,且现有医疗机构的老年、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承载能力,远不能满足深圳居民多层次综合医疗健康服务需求。因此,有必要对2018年印发的《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深卫计规〔2018〕1号)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社康机构的分类、基本诊疗科目、场所要求、人员组成及设施设备配置等。

  二、修订意义

  (一)全面提升社康服务能力。通过出台新的标准,提高业务用房面积,推动解决社康机构业务用房不足等长期困扰社区健康服务发展的难题,进一步发展完善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建好做强市民健康服务基础平台。

  (二)加强社区医院建设。社区医院建设是新时期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构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关键环节,是健全康复护理和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有力抓手。在国家出台《社区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状及社区医院功能定位,提高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床位及人员配置要求,增加有关业务科室面积要求,明确设施设备相关要求,有利于提升我市社区医院建设水平,更好满足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需求。

  (三)引导完善社康机构网点布局。降低社康站最低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可以更好引导社会力量在工业园区、办公楼宇、商业综合体、大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中村等开办社康站,既可以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也可以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居民健康管理服务,更好地发挥社康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基层网点作用,提高卫生应急联防联控群防群控能力。

  三、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主要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分类以及基本诊疗科目、床位、场所、人员和设施设备等部分进行了调整。

  (一)社康机构分类。

  1.新增社区医院内容。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12号),增加社区医院设置标准。在《社区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函〔2019〕518号)(以下简称国家试行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床位及人员配置要求,增加有关业务科室面积要求,明确设施设备相关要求。

  2.取消一类社康中心、二类社康中心的分类,合并为社康中心,并提高最低业务用房建筑面积。

  3.保留社康站,并降低最低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方便在工业园区、办公楼宇、商业综合体、大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中村等开办社康站。

  (二)诊疗科目。

  1.社区医院诊疗科目基本参照国家试行标准。

  2.社康中心至少设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急诊医学科(急诊室)、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3.社康站至少设置全科医疗科、医学影像科。

  (三)床位。

  1.社区医院床位总数不少于50张(不含家庭病床),主要以老年、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为主。

  2.社康中心应至少设置日间观察床2张。

  3.社康站应至少设置日间观察床1张。

  (四)场所。

  1.业务用房。

  社区医院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500平方米;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号)规定,业务用房建筑面积达到150平方米称为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达到1400平方米称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社康中心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从原来的一类社康中心不少于1000平方米、二类社康中心不少于400平方米统一提高到不少于1400平方米;社康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从原来的不少于150平方米调整至不少于90平方米。

  2.预防保健科室。

  明确社康机构预防接种门诊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20平方米。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号)规定,社区医院、社康中心的儿童保健室不少于2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2平方米,服务流程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妇女保健室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8平方米。

  3.临床科室。

  (1)社区医院明确了临床科室的数量及面积要求;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发热门诊和发热诊室规范化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卫办规划函〔2020〕37号)增加了发热诊室的相关要求。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5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至少设置发热诊室。发热诊室至少配备1间诊室、1间隔离留观室和发热患者独立卫生间。诊室应当通风良好,有条件的设置在机构内相对独立区域,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与普通门(急)诊设置实际物理隔离屏障,避免发热患者与其他就诊人员交叉;中医诊室不少于2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社康中心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3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根据《关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立专科医生工作室的通知》(深卫计发〔2016〕80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指南的通知》(粤中医办〔2016〕25号),社康中心增加专科工作室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中医诊室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3)社康站将预防保健科由原来的必设科室改成了选设;对于设置妇女保健室和儿童保健室、开展门诊手术的社康站,明确了诊室数量和要求。设妇女保健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设儿童保健室的,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服务流程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开展门诊手术的,每间手术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手术区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通道、患者通道和污物通道。

  4.医技及辅助科室。药房纳入社康机构必设科室。

  (五)人员。

  1.经广泛征求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相关社会组织等意见,相比国家试行标准,社区医院提高了每床配备医疗卫生人员数量及全科医学专业执业医师的人员数量要求,明确了发热诊室、药房、口腔专业、麻醉专业等相关医疗卫生人员数量、要求及职业资格。

  (1)每床至少配备0.9名医疗卫生人员,其中,康复医学科每床至少配备0.25名医师,0.5名康复治疗师,0.3名护士。

  (2)至少有2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2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至少有2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注册护士。

  (3)至少有8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执业医师,其中不少于2名中医类别全科执业医师。每个临床科室至少配备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执业医师。

  (4)发热诊室至少配备1名具有5年以上临床经验的执业医师,并掌握相关传染病的发病特点、诊断标准、治疗原则、防护措施以及消毒隔离措施等。

  (5)药房至少配备2名相关专业的医疗卫生人员。

  (6)其他人员按需配备。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设口腔科的,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开展需要麻醉的检查或者手术的,应当设置麻醉科,至少配备1名执业注册或者备案在本机构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麻醉专业执业医师。

  2.社康中心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执业医师,其中不少于1名中医类别全科执业医师。

  3.社康机构(社区医院、社康中心、社康站)对预防接种、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的人员配备提高了标准。

  (1)根据《广东省预防接种单位建设标准》要求,社康机构增加预防接种门诊人员要求:预防接种门诊至少配备经过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1名执业医师和1名注册护士。

  (2)社康机构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应分别配备1名相应专业的医疗卫生人员,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了相应专业技术培训且考核合格。

  (六)设施和设备。

  1.基本设备。

  (1)社区医院明确了基本设施和设备、急救设备、预防保健设备、中医药服务及康复治疗设备、检验影像设备、药房设备及网络通讯设备的配备要求。

  (2)社康中心新增部分基本设施和设备、预防保健设备、中医药服务及康复治疗设备、检验影像设备。其中,检验影像设备均增配肺功能仪;预防接种设备均应当符合《广东省预防接种单位建设标准》关于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设施设备要求,配备后补式冷库、智能冷柜和备用电源等设备;儿童保健设备均需配备儿童体重秤、卧式量床、身高计、儿童诊查床、软尺、听诊器、手电筒、儿童血压计、黄疸检测仪、行为测听法检查工具、眼保健和视力筛查工具、产后访视包工具等设备。中医药服务及康复治疗设备新增电针仪、红外治疗仪(或TDP灯)、频谱(或中频、低频)电治疗仪等设备。

  (3)社康站基本设施和设备新增肺功能仪、心电图机。

  2.网络通讯设备。

  明确社康机构需配备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网络等通讯网络设备,接入全市统一的社区健康服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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