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个单位?市主管部门指哪个单位?履行什么职责?
答:深圳市档案局是我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1)组织协调城建档案工作,制定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划、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2)监督、指导城建档案工作,依法查处城建档案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负责全市城建档案信息化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建立城建档案业务系统;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履行什么职责?
答:城建档案馆(室)是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接收、管理和利用城建档案;
(2)指导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并对档案专项验收进行备案。
3、建设工程档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建设工程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4、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是什么?龙岗、宝安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是什么?
答: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管理以下档案资料:
(1)建设工程档案(部分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除外);
(2)地下管线档案资料;
(3)城市勘察和城市规划编制成果档案;
(4)城市建设科研档案;
(5)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宝安区、龙岗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管理在本区建设部门批准开工建设且不属于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5、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档案工作中需承担什么职责?
答: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需要各部门共同协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1)建设、水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工程各主体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2)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稽查或者检查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质量(包括文件的原始性、记载内容的真实准确、签署用章的完备有效等)纳入稽查或者检查范围,以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3)建设、水务、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现场监督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备案回执。
(4)规划国土、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主管部门通报上一年度已办理规划许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规划验收合格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信息;配合市档案局建立城建档案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6、谁是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有哪些职责?
答: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同步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1)将对参建单位编制、收集、整理和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纳入合同管理,明确归档质量、移交时限、违约责任等;
(2)指导、督促和检查参建单位编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
(3)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4)接收参建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
(5)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汇总、整理和移交;
(6)按照规定管理本单位应当归档保存的建设工程档案。
7、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由谁负责?相关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的文件内容和签字盖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1)建设单位或参建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罚款。
(2)因建设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对利用者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参建单位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属于建筑市场主体的,市主管部门将相关处罚信息通报建设、水务、交通运输部门,建设、水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相关处罚信息列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记录,并予以公示。
8、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应当如何进行?应当符合什么要求?验收备案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形成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报告,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并作分类整理;
(3)参建单位签署建设工程档案自查合格文件。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备案的具体流程如下:
(1)建设单位在专项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交专项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申请备案。
(2)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报告予以核查,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备案回执;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改正的内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回执。
9、参建单位应当在什么时候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不按期移交档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参建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本单位承建部分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按要求向建设单位移交。
(1)参建单位未按期将本单位承建部分的建设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移交、致使建设单位未能按时完整地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市主管部门对参建单位处5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罚款。罚款不免除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义务。
(2)属于建筑市场主体的,市主管部门将相关处罚信息通报建设、水务、交通运输部门,建设、水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相关处罚信息列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记录,并予以公示。
10、建设单位应该在什么时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落实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报告中的具体要求,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1)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罚款不免除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义务。
(2)属于建筑市场主体的,市主管部门将相关处罚信息通报建设、水务、交通运输部门,建设、水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相关处罚信息列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记录,并予以公示。
11、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的城建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多长时间可以向社会开放?
答:除涉及城市公共安全、专利技术、个人隐私和国家秘密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12、未开放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是否可以对外提供利用?
答:未开放的城建档案,符合以下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提供利用:
(1)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持有单位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其移交的未开放城建档案。
(2)业主持有产权证明和身份证明,可以利用其产权范围内的未开放城建档案。
(3)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的,应当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