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决策后公开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五公开专栏 > 决策公开 > 决策后公开

【文字解读】《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9-08-23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制定背景

  2018年5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2018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申报城市竞争性评审现场答辩。经现场答辩和专家评审,深圳市最终以第一名的成绩入围2018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城市。2019年8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深府办函〔2018〕277号),为加快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2019年8月,我局印发了《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二、制定依据

  (一)《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继续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

  (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深财行〔2018〕31号);

  (三)《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深府办函〔2018〕277号)。

  三、内容说明

  (一)关于各章节的主要内容说明

  《操作规程》共分为四章二十七条,分别为总则、条件和标准、组织管理、附则,重点是关于中央财政资金实施项目的条件和标准。第一章(第1-4条)总则明确《操作规程》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使用和管理原则以及主要使用方向。第二章(第5-1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商标品牌示范基地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和运营、专利导航培育、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国家级优势、示范企业奖励、企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资助、知识产权执法辅助支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等项目条件和标准进行规定。第三章(第20-25条)对组织管理部门、绩效管理、监督考核、不予资助、奖励情形、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处置进行规定。第四章(第26-27条)附则对项目资助标准的特殊情形、有关行为定义、施行时间进行规定。

  (二)项目资助标准设定依据

  《操作规程》相关项目的资助奖励标准重点参考我市原有政策或国内其他兄弟城市已出台的政策。

  (三)项目资金使用特别说明

  关于经费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以及《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中央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将以各项目的实际申报情况为准,对《操作规程》第五、六、八、十、十二、十五、十六、十九条规定资助项目的申请数量不足时,在不超出申请项目实际支出成本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最高标准资助;项目申请数量超额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