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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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信息来源:市法制办 信息提供日期:2012-09-24 10:3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罗湖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办对宝安区22家行政执法主体、罗湖区11家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24号),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负责全区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依法对消毒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管理医疗机构,依法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其中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依法对社区卫生与妇幼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管,对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医疗机构放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其他违反卫生、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16区龙井二路116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7759944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七)护士条例

  (八)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九)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十)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十一)消毒管理办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十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十四)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十五)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十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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