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罗湖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办对宝安区22家行政执法主体、罗湖区11家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24号),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负责全区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依法对消毒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管理医疗机构,依法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其中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依法对社区卫生与妇幼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管,对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医疗机构放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其他违反卫生、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16区龙井二路116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7759944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七)护士条例
(八)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九)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十)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十一)消毒管理办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十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十四)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十五)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十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