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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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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信息来源: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9-09-20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信息。

  省人民政府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建设,归集全省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依法行政考评、门户网站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公示的范围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四)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征收的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行政征用的程序、补偿标准等;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程序等;行政确认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二)执法窗口岗位:在执法窗口明示当班工作人员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息;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行政执法数据公开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除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布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发布公告;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网站公布;

  (三)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公布;

  (五)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七条 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公示。

  第二十条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行政执法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行政执法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公开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相关执法信息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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