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2月12日下午在规划大厦205会议室,召开了《深圳市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让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及听证内容
本次听证会主要针对《转让办法》中公众较为关心的问题进行听证,听证的主要议题包括:
1.《转让办法》的整体体系设计是否全面、合理、逻辑清晰,能够满足物业产权单位的实际需求。
2.《转让办法》中有关不同用途和类型的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申请转让的具体情形、程序和标准是否能够体现平等、自愿、高效的原则,达到资产市场化配置流通,同时保障产权单位合法权益的目标。
3.其他关涉社会公众利益的议题。
(二)听证会参加人员
1.听证员。本次听证会听证组由首席听证员王唐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处)、听证员廖芳毅(市更新整备局更新处)、听证员陈智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组成。听证会由王唐颖主持。
2.书记员。本次听证会书记员由陈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处)担任。根据听证会需要,聘请了1位速录人员协助记录听证内容。
3.部门陈述人。本次听证会部门陈述人由陈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担任。
4.听证会代表。本次听证会收到听证代表人申请28份,其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7份,自然人申请21份。根据听证会代表人数限制要求和筛选规则,本次听证会采用抽签方式确定5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代表和5名自然人代表,听证代表如期参加了听证会。
2022年12月12日下午15:00,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首先,听证主持人依程序介绍有关事项、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并询问确定听证会代表不申请回避。其次,部门陈述人对《转让办法》的起草背景与原因、主要内容和政策预期效果进行了陈述。再次,听证会代表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部门陈述人对意见作现场回应与解释。由于本次听证会是政策听证会,经征得听证代表同意,将听证调查和辩论环节合并。之后,完成最后陈述环节,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整个听证会历时2个半小时。
二、听证代表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
(一)关于《转让办法》的整体体系设计是否全面、合理、逻辑清晰,能够满足物业产权单位的实际需求
听证代表人认为《转让办法》的整体体系设计基本全面、合理,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解决部分历史非商品性质房地产难以入市、法院裁定执行等问题起到了支持性作用。具体细节上建议作修改和完善。
(二)关于《转让办法》中有关不同用途和类型的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申请转让的具体情形、程序和标准是否能够体现平等、自愿、高效的原则,达到资产市场化配置流通,同时保障产权单位合法权益的目标
听证代表人均认为《转让办法》的主体部分内容能够体现平等、自愿、高效原则,达到资产市场化配置流通和保障产权单位合法权益的目标。部分听证代表人对具体条款提出疑问与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政策适用范围。部分听证代表人建议进一步明确《转让办法》适用范围,包括:1.历史形成的非商品性房地产是否纳入适用范围;2.协议出让的居住用途房地产是否不适用本办法等。
二是未建成的土地转让情形。部分听证代表人针对《转让办法》第四条中“未建成前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规定,提出一是我市存在历史建设项目已完成产权登记或实际已建成封顶但没有建设工程竣工证明的情况;二是部分合法建设未建成,但已超过投资额25%情形的房地产,因资产重组等原因需要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建议考虑这部分“未建成”的房地产盘活问题。
三是部分非商品性质房地产限整体转让问题。部分听证代表人针对《转让办法》第五、六、七条涉及的部分用途非商品性质房地产“限整体转让”的规定,建议考虑部分项目对分割转让的实际需求,明确允许分割转让的情形和条件。
四是不同用途和类型房地产进入市场的规定。部分听证代表建议明确《转让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原意。
五是不动产登记问题。部分听证代表人建议考虑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让后不动产登记的可操作性,建议简化《转让办法》第十四条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表述,同时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沟通衔接。
三、听证建议
(一)关于议题一的建议
我们认为《转让办法》涉及工业、商业、公配等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让的相关规定,内容已较为全面,但对于转让涉及的具体情形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
(二)关于议题二的建议
一是是否将居住类房地产纳入政策适用范围。考虑到我市居住类房地产情况复杂、类型繁多,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特别是历史上形成的各种福利房、微利房等政策性住房,还需要结合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以及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研究,另行出台相关政策。
二是未建成的土地转让问题。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经就此类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基于盘活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原则,我们认为《转让办法》无需对未建成的土地另行规定,将其按照用地性质进行分类管控即可。
三是部分非商品性质房地产限整体转让问题。为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和工业发展的空间需求,从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角度考虑,原则上《转让办法》适用的商业、公配等非商品性质的房地产按照本办法处置后,可以以不动产单位为单位进行分割转让,但从实际使用和管理的需要,部分用途房地产(如游乐设施、肉菜市场等)整体转让较为合适。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