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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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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0)253号)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0-07-13 16:1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项目编号:SZDL2020333589

  二、项目名称:诉讼档案管理服务外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和信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新路15号1983创意小镇C6栋201

  被投诉人: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中国经贸大厦10A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东方信腾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兴旺路34号6栋厂房A101

  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地  址:深圳市建安一路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诉讼档案管理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SZDL2020333589,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联公司”)以及相关供应商深圳市东方信腾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腾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东方信腾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高级档案管理师资格证书发证机构为“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含有“全国”“职业资格”字样,违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9月11日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属于违规无效证书;东方信腾公司提供的《投标函》存在虚假声明,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

  1.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要求“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

  2.东方信腾公司在投标函中声明提供的一切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3.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为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机构。内部机构对外颁发证书,缺乏法律依据,属于无效证书。

  4.采联公司并没有提供“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经人事行政部门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其颁发档案职业资格证书的证明,因此认定该证书有效不成立。

  投诉请求:

  取消东方信腾公司的中标资格,对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依法处理。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答复(详细内容均以书面材料为准)

  1.采联公司(被投诉人)答复:

  (1)在质疑阶段,采联公司已根据东方信腾公司的书面答复文件及在评标现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情况,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了投诉人。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对“高级档案管理师资格证书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资格证书”的评分项并未限定证书的发证机构,因此东方信腾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评审专家的评分并无不合理之处。且本项目在招标文件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潜在供应商的质疑。

  (3)被投诉人通过核查本项目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发现共有两家投标人(深圳市夏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信腾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发出的“高级档案管理师资格证书”,评审委员会均认可并给予了相应分数。

  2.东方信腾公司(中标供应商)答复:

  (1)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英才”)作为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的运营机构,其经营范围包含了“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资格认证”,东方信腾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考试并获得该公司发出的相关证件,该行为并无不妥,所取得的证书不属于虚假材料。

  (2)根据2019年12月3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20年1月起,用一年的时间,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已发放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东方信腾公司的证书取得是在2019年11月18日,时间上早于开始清理的时间,而基于对“已发放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精神的理解,提供的证书是有效的。

  (3)东方信腾公司在认为该证书合法有效的基础上使用该证书,并不是为了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材料,因此主观上并无提供虚假材料的主观故意。

  (4)东方信腾公司通过公开渠道了解到“高级档案管理师资格证书”的使用目前在同类型的招标中使用比较普遍,从这些同类型项目的招标中可以看出该资格证书的使用几乎是行业惯例,各家参评公司都在使用。

  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当事人)答复:

  当事人称因其不具备审核证书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权限,无法确定该材料是否属于违规无效材料。并表示其作为本项目的当事人将积极配合有关机关的调查。

  五、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经向证书发证单位“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书面核查,该中心函复称:东方信腾公司提供的高级档案管理师资格证书由该中心颁发,证书真实。

  本机关认为,虽然该份高级档案管理师资格证书的内容,违反了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通知的规定,但该证书本身并不涉及伪造或变造的虚假材料。因此,投标人在确认证书真实的前提下,其在《投标函》中的相应承诺不应被认定为虚假材料。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东方信腾公司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的行为。

  六、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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