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五)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