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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起付线为1000元),分别按医保办法支付标准的90%、70%支付。
参保人在异地就医未能直接联网结算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后,可在费用发生的1年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费用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