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十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经营范围有“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事项,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广州、深圳市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直接向广州市商务局、深圳市商务局申请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