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构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经济活动情况;
三、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其他事项。
审计机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应当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并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时间、人员分工等。审计机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审计机构结合其他审计项目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可以只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专项审计调查事宜。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审计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进行调查过程中,主要通过审计的方法获取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审计人员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专项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构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机构结合其他审计项目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应当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审计调查结果一并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上报前,可以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被调查单位应当自收到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告知被调查单位调查结果。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的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构。
审计人员向被调查单位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副本。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