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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之三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7-03-10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参与命题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保密纪律:

  (一)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的内容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二)未经批准或者非经统一安排,不得相互了解、交换、接触各自负责命制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的内容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三)不得对外擅自披露本人参与当年命题的信息及其他命题人员名单及其身份;

  (四)不得参与当年任何单位举办的司法考试培训活动;

  (五)有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参加当年考试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应当与命题人员签订《国家司法考试保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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