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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之十一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7-08-02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十六条 试卷运抵目的地后,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由双方派员对试卷数量、密封情况清点查验无误后,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试卷交接过程实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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