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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援故事:旅游大巴司机陈某支付劳动报酬案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8-08-24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案情简介】

  陈某经朋友介绍给孙某驾驶粤BQ*号旅游大巴,孙某口头告知陈某,在接到孙某出车通知后准时出车,安全驾驶至目的地,同时还需负责该车辆的维护、停放等正常运营事宜,由此产生的油费、停车费、过路费、维修费等费用陈某可先行垫付,最终由孙某承担。工资每月固定6000元,如有省外出车,提成按趟数另算,不缴纳社保,每月额外支付200元社保补贴,每月的月底结算上月工资。陈某表示同意,于是孙某将车辆钥匙交给陈某,要其去沙井某公交站的停车场去取车,2017年4月27日起正式开始上班。

  2017年6月10日陈某驾驶前述车辆在深圳开往汕头的旅游路线时发生交通事故,并对该事故负全责,由此同时,其与同车导游发生私人纠纷,回深后,导游向孙某投诉陈某。

  2017年6月13日晚孙某口头通知陈某,要求其交回车辆的钥匙和行驶证,然后走人。陈某表示只要孙某支付全部工资和已垫付的车辆运营中的所有相关费用,就立即交回车辆钥匙和行驶证,孙某以陈某所有款项不足以折抵前述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为由不同意支付,强行陈某提供车辆的钥匙和行驶证,陈某报警。在派出所的介入下,孙某结清陈某垫付车辆运营中的所有相关费用,陈某交回车辆钥匙和行驶证。同时民警建议陈某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其与孙某之间的工资问题。

  因陈某在前述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保,没有加盖任何公章的工作证及其他资料,同时其也不知道孙某是代表他个人在经营这辆车还是代表其他公司在管理这辆车,只知道其在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6月14日期间驾驶车牌号为粤BQ*的车辆行驶证的所有者是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该车辆的车身印有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是认定自己是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员工,同时认为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国际大公司,有偿付能力。但因其手上没有任何证据,所以向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所在地莲花街道调解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部门多次沟通,孙某及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均没到调解现场,也拒绝调解。

  无奈之下,陈某在2017年6月26日向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科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其维护合法权益,并提交了由孙某签字确认车辆运营中相关费用结算证明等申请材料;经审查,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科认为陈某某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符合援助条件,2017年6月28日决定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并于当日指派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贺青玲律师承办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当日电话与陈某取得联系,告知其是陈某劳动争议案件的承办律师,需要了解案情,但陈某表示自己只读过小学二年级,什么都不懂,第一次来深圳打工就被拖欠工资,要求律师全程陪同处理。于是承办律师安排2017年7月3日会见并制作会见笔录。通过会见得知:

  1、陈某不知孙某与粤BQ*的车辆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只知道其平时工作全部由孙某安排,运营车辆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孙某结算,截止纠纷之日,陈某没有领取过工资。

  陈某并不认识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任何工作人员。

  陈某只有孙某联系方式,但无法联系到孙某。

  陈某坚持只起诉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承办律师凭借办理案件及生活经验,告知陈某,其和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很可能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和孙某存在劳务关系或与孙某所在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目前孙某不出面解决问题的情况,为了追索陈某的劳动报酬,经陈某同意,承办律师与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被告知孙某、陈某均不是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员工,但是孙某属于哪一家公司员工不方便告知。

  承办律师建议陈某只能先收集证据然后以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立案,依据孙某能否出面和解或者通过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交证据来进一步应对。

  承办律师庭前收集如下证据:1、涉案车辆行驶证的复印件、2、涉案车辆车身照片、3、调解部门出具的证明:陈某被拖欠工资向调解部门申请调解,孙某及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均没到调解现场,也拒绝调解的事实。

  2017年8月26日开庭时,书记员告知承办律师,仲裁委也是在开庭前一日下午收到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邮寄的证据,如下:

  深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处罚陈某师傅的通知书

  陈某违章行政处罚告知书

  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对深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罚通知书

  承办律师当庭领取证据,经仔细阅读,在证据中找到了陈某是深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字样,但同时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有派人参加开庭。结合证据,为了能最大权益的维护陈某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建议陈某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再次以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和深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起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

  陈某不解,认为从立案到开庭已经快2个月,好不容易盼到开庭审理又撤回,还得重新立案,能否拿到钱还是个未知,为什么讨工资这么难呢?

  承办律师多次反复解答陈某疑问,事实和证据显示你是和深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律上关于一事不再理的规定、案件败诉后的法律后果。最终,陈某同意承办律师的撤诉建议,但是要求继续由承办律师跟进办理。承办律师于2017年9月8日办理了撤回仲裁申请。次日,承办律师重新制作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清单,再次与陈某一起办理立案,告知其等待开庭通知即可。

  2016年10月24日承办律师领取开庭通知书并告知陈某。次日,孙某联系承办律师,提出愿意与陈某和解的想法及纠纷具体处理意见,让承办律师转告陈某。陈某再次征询承办律师意见,承办律师依据双方的证据材料和实际情况再次给出方案。

  2016年10月26日陈某表示自愿放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孙某也答应当日支付双方已确认的10160元款项,陈某收到了前述款项后,告知承办律师代理办理撤回仲裁申请的事宜,并发来感谢承办律师为自己案件整个过程辛苦付出的信息。

  【案件点评】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旅游大巴司机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更特殊是大巴司机在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负全责,车辆登记所有人对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车辆管理者)进行罚款等经济处罚,进而发生车辆管理者辞退大巴司机的情况下追索劳动报酬。

  旅游大巴司机这个行业,大部分的情况是:大巴司机大多都是通过熟人介绍到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车辆管理者)处工作,受车辆管理者管理,为了工作便利,车辆管理者与大巴司机之间通过电话、微信方式安排和汇报工作,通常车辆管理者按照自己排班和标准核算司机工资,而司机则按照自己的实际出车情况自行考勤记录和标准核算工资。当司机需要支取钱时,车辆管理者采用微信转账或者现金的方式不定期支付工资及车辆产生的费用,通常车辆管理者和大巴司机会在半年和年末对工资和费用进行全部结算。所以大巴司机和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之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同时又因目前法律对旅游大巴的管理要求,该类车辆须在有资质的某些公司名字方可运营,故在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之间存在挂靠协议。

  为了保障大巴司机的权益能实现,律师建议的处理方法:确定正确的用人单位,即将车辆的登记所有者和车辆的实际所有者一起作为被申请人。虽然事实上通常大巴司机都是与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建立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而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与大巴司机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将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作为被申请人对大巴司机有如下好处,第一,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自身资金雄厚且经营场所固定,大巴司机心里有保障。第二,当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介入后,本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大巴司机才有机会能进行沟通,进而使车辆实际所有人和大巴司机之间的纠纷得以解决,第三,避免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否认其是大巴司机的用人单位,利用诉讼技巧拖延支付劳动报酬,从而增加大巴司机的诉讼环节和诉讼成本。

  同时将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作为被申请人,要提交如下证据证明,涉案车辆行驶证的复印件、涉案车辆车身照片、涉案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等证据。

  提醒大巴司机:建议在工作中要保存如下证据:1、证明用人单位或授权代表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2、证明双方对工资的约定标准或核算工资金额的证据3、驾驶车辆行驶证、车辆车身照片、处理车辆交通违章违法行为等证据。

  建议车辆实际所有人:当大巴司机出现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时,车辆管理者可以依法通过扣减工资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违纪经济处罚要求劳动者赔偿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或通过购买保险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本案的办理过程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更证明法律援助能给经济困难群体带去希望,解决实际困难;向他们普及法律知识,能让他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社会建设中,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同时法律援助工作也让承办律师积累了工作经验、收获了许多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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